2014年6月10日 星期二

稅務問答/賣受贈房地 依法課奢侈稅 



鹽水區歐陽先生問
:我目前單身,名下有一戶自住房地,一年多前父親贈與另一戶房地給我後擁有兩戶房地,我已將戶籍遷入受贈房地,受贈房地沒有作營業或出租使用,最近想把受贈的房地賣掉,要不要課奢侈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
歐陽先生因受贈房地,以致名下共持有兩戶房地,不符合僅有一戶自住房地的規定,歐陽先生銷售受贈的房地時,如果還不滿兩年,要申報及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4.06.09

張盛和:自用住宅 上限3戶

2014年05月15日 04:10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中時電子報

住房屋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認定標準草案出爐。
財政部長張盛和昨(14)日在立法院表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居住的房屋,只要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都可適用自住房屋稅率,最多以3戶為限;財政部評估,受影響者約在30萬戶左右。

立法院4月火速初審通過房屋稅修正草案,對名下擁有非自住房屋的囤房族加稅,並要求財政部在1個月內訂出自住房屋的定義;據了解,財政部已在前天送草案給財委會立委,但立委有不同聲音。

對於「自住」的定義,張盛和指出,財政部初步列出三大條件: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
三、本人及配偶全國持有戶數,合計在3戶以內,
若符合上述條件者,才能以自住房屋的稅率課徵房屋稅。

他強調,財政部設定戶數上限,是考慮到社會上的人情義理,原則上買給名下無屋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居住,應該要算自住房屋,但為免太過浮濫,因此設定以3戶為上限;換句話說,個人及配偶名下擁有第4戶以上房屋,就要適用1.5%至3.6%的房屋稅率。
不過,財委會立委賴士葆、曾巨威表示,財政部設定上限3戶的標準太寬鬆,如果用子女名義買房,可享優惠稅率的房屋可能高達5、6戶,外界會認為財政部放水,建議以2戶為上限。

賴士葆表示,認為夫妻合計的自用住宅,第3戶起就應視為非自用,但財政部草案是第4戶才加重課稅,而據統計,目前國內擁有4戶以上房屋者約27.7萬人,占全國擁房者的比重約5%,打擊面還是太小了點,強調政府不能一方面要課囤房稅,一方面又放水。

財長張盛和回應表示,自住房屋認定標準仍未定案,在房屋稅條例三讀通過、經總統文告前,財政部都將傾聽外界意見,找出最妥適的方式來課稅,而房屋稅完成修法後,未來出租做住家用的房屋,都屬於非自住房屋,課稅稅率將加重,但公益出租人仍可享1.2%的自住稅率。

2011年3月3日 星期四

買賣逾6屋,4月展開查稅

買賣逾6屋,4月展開查稅


• 2011-03-03

• 時報資訊

北區國稅局表示,已經展開97、98年度1年內交易6戶以上投資客的調檔工作,相關資料會在4月初完成回報,只要查獲未申報為營業人,買賣交易也未申報營業稅,全以逃漏稅懲處,都需連補帶罰。

  國稅局指出,新北市、桃園地區是查核重點,尤其是新北市的地產熱銷區,包括板橋、新莊、永和、中和,以及捷運通車之後,帶動大漲的土城、汐止等地區,都會是主要查核重點。

  由於稅捐單位資料可以快速且免費支援,因此第1波透過稅捐處建檔的房屋稅移轉資料進行比對,國稅局不但針對營業稅審查,還會進行內部資料移轉, 提供給查核綜所稅部門,檢視納稅人是否如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炒樓客一旦逃漏營業稅要罰之外,未申報綜所稅還會再查一次,逃漏稅同樣會懲處。

  國稅局強調,所有資料會在4月初完成蒐集之後,馬上就會進入實質查核作業。

  國稅局也說,如果在資料蒐集完成前,也就是3月底之前,以買賣房屋為主要業務的納稅人,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申報逃漏的營業稅,以及財產交易所得,只會要求補稅以及利息部分,就不會處罰。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2011年2月25日 星期五

稅務問答/1月剛結婚 夫妻免合併申報

稅務問答/1月剛結婚 夫妻免合併申報


2011/02/25

【經濟日報╱台北訊】

台南市新營區陳先生問:其於100年1月結婚,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需要夫妻合併申報嗎?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依規定申報其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陳先生於100年1月份結婚,因其99年度與新婚妻子尚未具有夫妻關係,尚無所得稅第15條第2項規定夫妻須合併報繳之適用。

2011年2月24日 星期四

稅務問答/農地變非農地 有條件免遺贈稅

稅務問答/農地變非農地 有條件免遺贈稅


2011/02/24

【經濟日報╱台北訊】

魚池鄉劉先生問:農業用地經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是否有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相關規定?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答覆:農業用地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免徵遺產稅、贈與稅: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2010年9月30日 星期四

房產價格登錄新制 牽動稅負

2010/09/29

經濟日報

行政院通過的不動產交易價格新登錄制度不會勾稽到個人房屋交易所得,但對長期不動產稅負仍有影響。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琇表示,只要樣本足夠,就能統計出「市價」,可以供地方政府訂定公告地價、土地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的參考。

這次新增租賃案件也要登錄,對於未來稅捐機關公布房租設算標準,可能也會參考實際租金水準。王靚琇說,這次修法是配合政府的健全房市方案,預定明年實施。新法強制不動產經紀業在完成不動產移轉登記後30天內,上網登錄真實的成交價格,透明交易資訊。

行政院院會16日通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為避免稅捐機關掌握到個案實際成交價格,據以核算房屋交易所得,不僅網站介面使用設計讓民眾查詢 不到個案價格,甚至連個案資訊都不登錄,避免稅捐機關來要登錄檔案。房仲業和代銷業不會登錄買賣雙方個人資料,也不會登錄成交不動產的地號、建號、門號 等。

這樣真的就不會影響到稅課嗎?王靚琇說,長期來說,登錄的實際價格會影響政府訂定各項不動產稅基。房仲和代銷業者登錄的案件約占買賣成交案件的一半,只要能強制、核實登錄,累積足夠的量,就會達到統計效果。

登錄時,房地不分離,只登錄一個總價,但是,王靚琇說,內政部有能力進行分離分析,剖解出地段的房屋價格和土地價格。「有的成交個案是素地,地上無建物,可以根據這種素地的成交價,估出當地土地行情。」房屋的部分也可用其建材分析出成本,大致估計房屋價格。

王靚琇說,只要有足夠樣本,內政部可產生出地段的土地、房屋「市價」。這市價可提供各地方政府參考。長期來看,地方政府訂定公告地價核課地價稅、訂定土地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以及訂定房屋評定現值課房屋稅,各項價格的訂定,終究會參酌登錄的市價。

2010年8月30日 星期一

生前兩年贈與配偶 降稅沒了

生前兩年贈與配偶 降稅沒了


2010/08/30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生前二年財產贈與配偶,小心贈與財產失去申請差額分配請求權降稅的機會。財政部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的財產,不僅須列入被繼承人財產課徵遺產稅,且不能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

由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具有有效降低遺產稅負效果,不僅高所得者經常用來做為節省遺產稅利器,稅捐機關統計,受理的遺產稅課稅案件中,每三件就有一件會申請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生前二年贈與財產不得列入請求權的扣除額,將會使被繼承人遺產稅負上升。


財政部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依遺產贈稅法規定屬擬制遺產,應併計被繼承人的遺產課徵遺產稅,但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因贈與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非屬被繼承人現存的財產,不能列入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不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
財政部舉例,被繼承人甲在98年死亡時,遺有不含受贈或繼承取得的財產100萬元,生存配偶乙在甲死亡時,持有不含受贈或繼承取得的財產總額2,900萬元。

甲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乙財產9,500萬元,依遺贈稅法規定,9,500萬元屬甲的擬制遺產,應併計甲的遺產總額繳納遺產稅。
由於財政部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的贈與財產,不能列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甲贈與給乙的9,500萬元不能列為甲的剩餘財產,且因乙屬無償取得,也不能算是乙的剩餘財產,核算甲的剩餘財產只有100萬元,乙則有2,900萬元。
也因為生存配偶乙的剩餘財產2,900萬元大於被繼承人甲的剩餘財產100萬元,其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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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辭典》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妻雙方財產懸殊,因為配偶一方死亡,或者協議、判決離婚情形下,另一方可向法院要求行使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達到保障權利與降低稅負的目的。
但可行使的範圍,不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與夫或妻的婚前財產。
當財產較多的一方死亡或要求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即可運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達到節稅效果。

舉例來說,夫過世時有9,000萬元財產,其中包括債務一筆1,000萬元、受贈一筆1,000萬元;妻名下有2,000萬元財產,包括債務一筆500萬元。

妻可申請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算法為:夫財產7,000 萬元(9,000萬-1,000萬-1,000萬);妻財產1,500萬元(2,000萬-500萬),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後,妻可請求保有夫財產的2,750萬元【(7,000萬-1,500萬元)/2】不必列入夫的遺產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