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30日 星期四

房產價格登錄新制 牽動稅負

2010/09/29

經濟日報

行政院通過的不動產交易價格新登錄制度不會勾稽到個人房屋交易所得,但對長期不動產稅負仍有影響。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琇表示,只要樣本足夠,就能統計出「市價」,可以供地方政府訂定公告地價、土地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的參考。

這次新增租賃案件也要登錄,對於未來稅捐機關公布房租設算標準,可能也會參考實際租金水準。王靚琇說,這次修法是配合政府的健全房市方案,預定明年實施。新法強制不動產經紀業在完成不動產移轉登記後30天內,上網登錄真實的成交價格,透明交易資訊。

行政院院會16日通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為避免稅捐機關掌握到個案實際成交價格,據以核算房屋交易所得,不僅網站介面使用設計讓民眾查詢 不到個案價格,甚至連個案資訊都不登錄,避免稅捐機關來要登錄檔案。房仲業和代銷業不會登錄買賣雙方個人資料,也不會登錄成交不動產的地號、建號、門號 等。

這樣真的就不會影響到稅課嗎?王靚琇說,長期來說,登錄的實際價格會影響政府訂定各項不動產稅基。房仲和代銷業者登錄的案件約占買賣成交案件的一半,只要能強制、核實登錄,累積足夠的量,就會達到統計效果。

登錄時,房地不分離,只登錄一個總價,但是,王靚琇說,內政部有能力進行分離分析,剖解出地段的房屋價格和土地價格。「有的成交個案是素地,地上無建物,可以根據這種素地的成交價,估出當地土地行情。」房屋的部分也可用其建材分析出成本,大致估計房屋價格。

王靚琇說,只要有足夠樣本,內政部可產生出地段的土地、房屋「市價」。這市價可提供各地方政府參考。長期來看,地方政府訂定公告地價核課地價稅、訂定土地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以及訂定房屋評定現值課房屋稅,各項價格的訂定,終究會參酌登錄的市價。

2010年8月30日 星期一

生前兩年贈與配偶 降稅沒了

生前兩年贈與配偶 降稅沒了


2010/08/30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生前二年財產贈與配偶,小心贈與財產失去申請差額分配請求權降稅的機會。財政部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的財產,不僅須列入被繼承人財產課徵遺產稅,且不能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

由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具有有效降低遺產稅負效果,不僅高所得者經常用來做為節省遺產稅利器,稅捐機關統計,受理的遺產稅課稅案件中,每三件就有一件會申請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生前二年贈與財產不得列入請求權的扣除額,將會使被繼承人遺產稅負上升。


財政部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依遺產贈稅法規定屬擬制遺產,應併計被繼承人的遺產課徵遺產稅,但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因贈與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非屬被繼承人現存的財產,不能列入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不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
財政部舉例,被繼承人甲在98年死亡時,遺有不含受贈或繼承取得的財產100萬元,生存配偶乙在甲死亡時,持有不含受贈或繼承取得的財產總額2,900萬元。

甲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乙財產9,500萬元,依遺贈稅法規定,9,500萬元屬甲的擬制遺產,應併計甲的遺產總額繳納遺產稅。
由於財政部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的贈與財產,不能列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甲贈與給乙的9,500萬元不能列為甲的剩餘財產,且因乙屬無償取得,也不能算是乙的剩餘財產,核算甲的剩餘財產只有100萬元,乙則有2,900萬元。
也因為生存配偶乙的剩餘財產2,900萬元大於被繼承人甲的剩餘財產100萬元,其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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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辭典》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妻雙方財產懸殊,因為配偶一方死亡,或者協議、判決離婚情形下,另一方可向法院要求行使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達到保障權利與降低稅負的目的。
但可行使的範圍,不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與夫或妻的婚前財產。
當財產較多的一方死亡或要求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即可運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達到節稅效果。

舉例來說,夫過世時有9,000萬元財產,其中包括債務一筆1,000萬元、受贈一筆1,000萬元;妻名下有2,000萬元財產,包括債務一筆500萬元。

妻可申請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算法為:夫財產7,000 萬元(9,000萬-1,000萬-1,000萬);妻財產1,500萬元(2,000萬-500萬),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後,妻可請求保有夫財產的2,750萬元【(7,000萬-1,500萬元)/2】不必列入夫的遺產課稅。

2010年8月9日 星期一

兒氣死父 失繼承權

兒氣死父 失繼承權


擅取消婚禮 老父失顏面 借酒澆愁病逝

2010年08月03日蘋果日報



柳家長子、三子分得連棟的透天厝(圖),但次子因忤逆父親,遺產沒份。王吟芳攝

【王吟芳╱高雄報導】男子柳坤重去年罹癌病逝前,將三棟房屋分給妻子和兩個兒子,被獨漏的次子柳易菖抗議分配無效,三子為平紛爭主動提告,指二哥長期忤逆父親,還擅自取消婚事害父抑鬱而終,應喪失繼承權。高雄地院認定柳易菖對父親確有重大侮辱,且柳父生前曾表明次子不孝不得繼承,昨判准剝奪次子遺產繼承權。

自食惡果

柳坤重三子柳琦閔控訴,父親(五十一歲)去年十一月因食道癌過世,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及三個兒子。

「老了都不會養你」

但因二哥柳易菖長期對父親有重大虐待及侮辱情事,包括念高職時經常對父咆哮,還嗆父:「我只是姓柳而已,和你沒關係,以後你老了死了我都不會養你。」出社會以後,也不願與父親同住,甚至在二○○八年五月間,請父親張羅主持婚事,最後卻私自取消婚禮,自行公證結婚,害已發喜帖的父親顏面盡失,鬱鬱寡歡,整天以酒澆愁,隔年就罹癌病逝。

三子還說,父親住院期間,二哥只來探視過三次,父親病榻前曾表示不讓二哥繼承財產,請求法院依《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判二哥喪失繼承權。

次子柳易菖出庭時否認忤逆,辯稱父親不讓已離婚的生母參加婚 禮,他擔心母親受打擊,才在取得父親諒解後,自行公證結婚,未因此與父決裂。但法院傳喚兩造的祖母、叔父與大哥,三人都證稱柳易菖長期與父不睦,柳父在病 榻前親口交代遺產分配時,獨獨沒有將房產分給次子,三子當時兩次問父親,「什麼要留給二兒子?」柳坤重均說:「都不要給他。」法院因此認定柳易菖確有重大 侮辱情事,且經其父表明不得繼承,昨判他喪失繼承權。全案仍可上訴。

柳坤重分給長子及三子的房子是位於鼓山區兩戶相連的透天住宅,兩戶昨均無人應門;柳妻繼承左營區一棟大廈二樓的房屋也已出租,房客表示,無法代為聯繫柳妻,因此不知其回應。

律 師吳幸怡指出,依《民法》規定,本案父死前若未立遺囑,遺產應由配偶與三個兒子共四人均分,就算父死前有預立遺囑分配財產,也不能侵犯任何一名繼承人的特 留分,所謂特留分指的是法律給繼承人的最低保障。但若子女對父母有重大虐待等法定情況,父母可立遺囑表明不孝事由,並取消其繼承權,不受特留分的約束,甚 至可以「一毛都不給」。

子不孝可撤銷贈與

律師丁昱仁補充,父母若立遺囑後發現子女不孝,也可另立遺囑重新分配財產,若父母生前就將財產給子女卻遭拒養,或是子女對父母犯下公然侮辱、毆打等故意侵害的罪行,父母也可撤銷贈與。

不孝子女遭撤銷贈與及遺產案例





資料照片

2009/12/02:高市男子莊瑞憲常打罵父母,莊母向法院起訴不讓兒子繼承,指丈夫生前交代「死後一毛都不給他」,法院判准

2009/07/10:高縣美濃地主林作崙賣地分地給兩子,僅私下拿10萬元接濟么女,被兒子咒罵「短命鬼」,林一氣下聲請撤銷贈與獲准

2009/06/30:台北游姓老翁將房子給外孫,但房子一過戶外孫就變臉,不給吹冷氣,半夜叫起床整人,老翁氣得中風提告撤銷贈與,法院命外孫返還房屋

2009/03/01:桃園林姓兄弟趁老父生病騙得700萬元,又逼父簽「不得請求扶養」切結書,林父氣得預立遺囑將遺產捐公益,兄弟在父死後爭產敗訴

2008/09/05:高縣男子施玉文不滿父打母,在父親房屋的鐵捲門噴紅漆寫「打某(施)豬狗不如」,父親怒撤贈與給兒子1500萬元土地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2010年8月2日 星期一

贈與過頭 當心稅稅難安

贈與過頭 當心稅稅難安


2010/08/02 09:45

【經濟日報/文/林嘉焜(萬泰聯合會計事務所副總)】

【個案實例】
王伯伯很少注意遺贈稅法規定,他曾在民國89年匯款200萬元給他的長孫,作為考上大學的獎學金。大女兒在97年購屋時,他也匯了1,000萬元到房屋賣方的帳戶。99年1月則匯款220萬給大兒子,給他周轉生意;當年4月還送了5克拉的鑽戒給王媽媽當生日禮物,價值300萬元;另外,也買了一支200 萬元鑽表給二房太太。隨後,王伯伯在6月花費4,000萬元買了一戶上海高級別墅,豋記在二房兒子名下。這些陳年往事,未來在王伯伯過世後,會有贈與稅的問題嗎?


【個案解析】

核課期為五年
民國89年度的贈與免稅額為100萬元,因此當年王伯伯送200萬元給長孫,應該要主動申報贈與稅。但如未申報贈與稅,而且已經超過七年,則國稅局不能主動補稅,民眾也可不繳。若是民眾有申報贈與稅,而且並非惡意逃稅申報不實,則核課期間為五年。

王伯伯在97年幫大女兒付屋款1,000萬元時,雖然王伯伯不是直接付款給女兒,仍等於是王伯伯替大女兒買單,這屬於遺贈稅法第5條的贈與行為,稱為視同贈與,也須主動申報贈與稅,但是以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加總為贈與金額。
由於尚未超過七年核課期限,建議王伯伯主動補報繳贈與稅。假設土地公告現值900萬元與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加總為1,000萬元。以當年贈與稅規定計算稅額:(贈與總額1,000萬元─免稅額111萬元)×27%─109.7萬元=130.33萬元

轉金須證明
雖然王伯伯主張匯款給大兒子220萬元屬於資金周轉,並非贈與。實際上,稽徵機關對於父母與子女間的無償資金移轉,都以贈與論定,除非王伯伯提出公證過的借據及付息證明。由於99年個人贈與稅免稅額為220萬元,王伯伯匯款金額尚未超過,因此免申報贈與稅。
王伯伯於99年4月贈與王媽媽300萬元的鑽戒,此行為屬於夫妻間的贈與,不課贈與稅。但二房太太並非法定配偶,因此王伯伯贈與二房的200萬元鑽表,必須課徵王伯伯的贈與稅。贈與稅計算:(當年度累積贈與220萬元+20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贈與淨額200萬元,200萬元×稅率10%=贈與稅20萬元。
99年6月王伯伯出資4,000萬元購買上海房子,登記在二兒子名下,這視同贈與,須申報贈與稅。
若王伯伯贈與台灣的不動產,不需以市價計算,只要以土地公告現值加上房屋評定現值來計算贈與總額以核課贈與稅;但贈與大陸不動產,並非購買土地,也無公告現值可供申報,必須以市價4,000萬元計入贈與金額。贈與稅計算:4000萬元×10%=400萬元。

【貼心叮嚀】

30日內主動申報


1.贈與稅很便宜,誠實申報,不需再逃稅。
2.贈與30日內,必須主動申報;但是贈與金額220萬元以內則免申報。

3.若有漏報贈與稅情形,趁國稅局未調查前,受贈人將贈與現金匯回贈與人帳戶,都屬有效「贈與之撤回」,不會以二次贈與課稅。但是,贈與之資產為過戶主義資產(如汽車與股票),則不適用贈與之撤回。
4.夫妻間贈與免課贈與稅,但妻只限元配,不包括二奶或同居人、未婚妻。


(宏典文化曹俊傑策劃)

2010年7月16日 星期五

無限的愛與平靜祈禱文

文章標題:無限的愛與平靜祈禱文
轉載作者:廖秀慧 轉載自 心光網 - http://www.lightweb.com.tw
文章網址:http://www.lightweb.com.tw/articles9/100/822.html

請每天在睡前、起床後、出門前,無時無刻,念一段祈禱文,你會發現奇蹟的存在。

或者你也可以在每日靜心之前先念誦祈禱文30分鐘,將會發現到內心的愛與平靜是與日俱增的。

高靈齊瑞爾在《在覺知中創造十大法則》一書的祈禱法則裡傳遞訊息:「透過祈禱,你採取了第一個步驟,它打開了某一個光的力量,帶你到那個已經存在的東西,讓我們知道如何引領你,我們將會用光照耀你通往目標的路,與你一起共同創造。當你有一個感恩的祈禱,感謝你已經擁有的,你就打開了一個可以擁有更多東西的旅程。然後你會了解,現在我們可以看到你所選擇要走的路,你所需要體驗的旅程。」

無限的愛與平靜祈禱文

文/ 張凱西 (Cathy)

我是愛的源頭,
我是光的創造者,
我就是愛,我就是光!
生命的表達即是愛與光!

我知道我來到這個地球的物質世界,
是為了要創造豐盛的生命經驗,
不是為了贖罪及受罰的,
而是為了要體驗無條件的愛。
學習如何看待自己,
學習如何看待他人,
學習如何寬恕自己,
學習如何寬恕他人,
學習如何愛自己,
學習如何愛他人。

我知道這些都是為了要我去體驗同理心、平等心及慈悲心,
感同身受別人的心態與處境,
看到他人就如同看到自己,
都有著需要去學會的課題;
唯有當我接納他人的不完美,
才是真正地接納完全的自己。

我一直都記得,
我的內在具有神性的力量。
現在當我迷失時,我不再只看見自己與他人的黑暗面,
我看見的是自己與他人的光明神性,
因為他跟我一樣,都是愛與光的源頭,
我們都是一體的,沒有什麼不同。

在我生命中所出現的一切,
不是偶然發生的,
是我自己的思想、心念、動機、情緒所創造出來的,
這一切無非是我需要去體驗的旅程,
只有在體驗中,我才能真正感受領悟到人生的價值。
不管是逆境或順境,都是我能承擔的,
我願意為自己所做的選擇負責,
我知道我的選擇都是為了讓自己獲得最大的豐盛與成長,
都是最好的安排。

我感謝宇宙,
我感謝高靈,
我感謝我自己的神性,
我感謝所有出現在我生命中的人事物,
我感謝萬事萬物!

我將自己完全信任交託給自己的神性,
不管在我的人生中出現什麼,
我知道我的神性會引領著我做出最正確的抉擇與決定。
我愛我自己,
我愛所有出現在我生命中的人事物,
我愛高靈,
我愛宇宙萬事萬物!

我現在已經走在光的道路上,
與大家都是在一起的,
我無時無刻充滿著寧靜與祥和,
願將我自身的愛與光傳遞給全世界,
傳遞給所有的人,
我們都擁有無限的愛與平靜的力量。

轉載聲明:本文轉載遵守 http://www.lightweb.com.tw/cc.html 之規定。

2010年5月27日 星期四

追欠稅大戶 政院修法延為10年

【中央社╱中央社台北27日電】 2010.05.27 01:42 pm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3條條文修正草案,自2007年3月5日修法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的欠稅案件,追稅期限將從5年延長為10年。

現行條文規定,自2007年3月5日修法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的案件,自修正之日起超過 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財政部表示,近日社會各界反映,這項條文形同對欠稅人的租稅大赦,對如期誠實納稅的絕大部分納稅義務人而言,顯失公平,有修法必要。

財政部於修法說明表示,根據統計2007年3月5日修法前已移送執行,到今年5月7日尚未執行終結的欠稅案件11萬5115件,金額新台幣1752億5524萬餘元。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落實追繳欠稅,尤其是大筆稅款,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及人民期待,財政部應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協調溝通,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2010/05/27 中央社】@

追欠稅大戶 政院修法延為10年

【中央社╱中央社台北27日電】 2010.05.27 01:42 pm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3條條文修正草案,自2007年3月5日修法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的欠稅案件,追稅期限將從5年延長為10年。

現行條文規定,自2007年3月5日修法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的案件,自修正之日起超過 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財政部表示,近日社會各界反映,這項條文形同對欠稅人的租稅大赦,對如期誠實納稅的絕大部分納稅義務人而言,顯失公平,有修法必要。

財政部於修法說明表示,根據統計2007年3月5日修法前已移送執行,到今年5月7日尚未執行終結的欠稅案件11萬5115件,金額新台幣1752億5524萬餘元。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落實追繳欠稅,尤其是大筆稅款,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及人民期待,財政部應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協調溝通,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2010/05/27 中央社】@

2010年5月26日 星期三

樂活節稅/收受外國權利金 申報有撇步

樂活節稅/收受外國權利金 申報有撇步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整理】


李先生是台灣的一位發明家,他所創造出來的發明常會引起社會各界關注。李先生平時從來沒有和外國公司打過交道,只是曾經跟家人去美國觀光旅遊,未曾在美國境內待超過90天。目前,李先生也沒有計劃移民美國。

2009年,一家美國公司對李先生的一個發明很感興趣,並決定購買此項發明的使用權,在美國境內生產推廣該發明產品,並且每年支付李先生權利金。李先生心想,如此一來他在美國所收取的權利金需要繳美國稅嗎?從台灣稅務角度來看,李先生收受外國公司的權利金又要如何申報納稅?

首先是美國稅部分,必須先從美國稅務的角度上來定義,李先生是否為美國的稅務居民或非稅務居民。從案例來看,李先生為非稅務居民,因為他沒有美國綠卡,並且在2009年來美國的天數也沒有超過183天,即使再往前推三年,他也沒有滿足美國稅務居民的要求。所以,李先生在此定義為美國的「非稅務居民」。

其次,他與美國公司簽訂合約,由李先生提供知識產權,美國公司付費使用,可是對於美國公司來說,它在美國境內使用李先生的發明,所有關於該項發明的收入除去費用,均屬於美國公司。但是,美國公司在付給李先生權利金時,該公司要對此款項扣繳所得稅(withholding)。在這個案例中,美國公司需要申報「1042-S表格」,說明所付李先生的權利金及代扣所得稅,日後再申報「1042表格」。

一般而言,美國公司給付外國人權利金的扣繳稅率是30%(但與美國有租稅協定的國家不同),美國公司需要在支付李先生時同時申報扣繳。李先生需要在接受美國公司付款前,填寫一張「W-8表」,說明他的身分屬於外國人,該表格填寫十分簡單,只須提供個人基本資料,如姓名、身份、住址等即可。

接下來李先生還有台灣稅的問題。個人海外的權利金所得屬於「海外所得」,雖然不用課徵綜合所得稅,但自民國99年度起,如果年度收取金額大於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必須併入最低稅負計算,以決定是否應補繳稅。另外,在申報權利金時,有幾個特別要注意的地方 。

一、成本費用之減除:在計算權利金所得時,李先生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申報的所得額,但必須舉證相關文件。如果李先生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國稅局將會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5點規定,「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如取得之對價為現金者,按取得現金金額之70%」,計算李先生的權利金所得額。

二、國外已納稅額扣抵:當李先生因為海外權利金所得而必須補繳最低稅負時,他在美國已被扣繳的稅額,原則上可作為最低稅負補繳稅額的扣抵,只是扣抵金額將有可扣抵之上限。如果李先生未達補繳最低稅負的標準,那麼美國的扣繳稅額自然也就用不到了。

(本文由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口述)

【2010/05/26 經濟日報】@

台商登陸設辦事處 稅變重

台商登陸設辦事處 稅變重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台商常以設置「代表辦事處」方式西進大陸投資。根據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8號函規定,今年起代表辦事處的稅負將提高,以往代表辦事處的核定利潤率是10%,現在起碼是15%起跳,此外不少台商利用代表辦事處進行營業行為,大陸官方的查核將日趨嚴格,衝擊台商獲利空間。



經濟日報/提供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在今年2月頒佈新的國稅發18號函,捨棄先前處理代表辦事處的課稅準則,改要求代表辦事處須就實際所得據實申報,或依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及增值稅。採用核定徵收的核定利潤率,從10%提高至少15%以上,並追溯到今年1月1日開始生效。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際租稅暨移轉訂服務負責人郭心潔表示,在國稅發18號函發佈後,大陸稅務機關已不再接受依舊制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申請,即使先前已取得免稅核准的代表辦事處,也要重新核定相關稅負。

依國稅發18號函的規定,代表辦事處不再以「主要營業項目」認定企業所得稅的申報方式及免稅核准,取而代之的是更具體的課稅規範。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光宇指出,代表辦事處若有所得,應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還要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及增值稅。代表辦事處也要比照一般公司行號,依法設置帳薄,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按照實際功能和承擔風險配合原則,據實申報應稅收入及應納稅所得額,並且在每季終了之日起,15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

若代表辦事處無法提供完整會計帳簿及憑證,或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稅務機關有權自行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假設代表辦事處能夠正確提供營業費用,但不能正確提供收入或成本,就按照「成本加成法」認定所得;若能正確提供收入資訊,但不能正確提供成本費用者,大陸稅局會自行核定利潤。

郭心潔表示,代表辦事處因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等,若代表辦事處採取成本加成計算方式,將無法攤銷購置固定資產相關費用,視為一次性費用。

【2010/05/26 經濟日報】@

2010年5月12日 星期三

漲租等嘸人大台北空租期拉長

2010-05-12 工商時報 【記者陳欣文/台北報導】
 根據房仲業者調查,大台北地區房價的飆漲,已經讓購屋出租者「受不了」了!即便目前租屋市場空租情況持續惡化,據調查,今年第2季大台北整層住宅租金「開價」(非實際租金)大幅上揚,北縣市租金均較去年底漲幅約10%;不過,租金開價雖漲,空租期卻仍持續走揚,顯示屋主一廂情願拉抬租金成效有限。

 根據永慶House Fun租屋資料統計,今年第2季大台北整層住宅租金開價較去年底漲幅約10%,短短時間內急速竄升;不過,租金雖漲,空租期卻仍持續走揚,北市由去年Q1的1.8個月的空租期攀升達今年Q2的2.9個月,北縣由2.0個月攀升達3.5個月,空置期分別延長1.1個月及1.5個月,顯示大台北租屋市場仍相當疲弱。

 永慶House Fun租屋發言人涂金谷表示,近1年半房價大幅走揚,北縣市漲幅逾5成;但租金方面,因去年國內失業率攀升近6%,造成民眾付租能力下滑,加上去年市場興起購屋出租等待增值的熱潮,導致租屋市場供給大增。在供需明顯失衡下,也使得去年租金不斷下滑,全年租金跌幅近1成。

 不過,涂金谷指出,租金下跌市況,近期有了明顯改變,由於房價漲幅過速,逐漸墊高購屋者的成本,原租金水準已無法滿足最低投資報酬水準,到去年底為止,大台北整層出租住宅投資報酬率僅餘2%下上,扣除房屋折舊及屋況整理成本,收益報酬已比定存利率高不了多少,因此,觀察今年大台北租屋市場可發現,高漲的房價已逼使屋主將租金上調,今年Q2大台北整層出租住宅租金開價明顯攀高。

 另外,中信房屋行銷企劃部副理江龍名表示,依中信官網租賃物件搜尋統計發現,4月份比3月份成長近200%(北市佔2.5成,北縣佔2成),可見在高房價的驅動之下,租屋的消費群仍有其市場需求。

 不過在價位的認知上,消費者搜尋價位,北市以1.5-2萬/月佔大宗,北縣則以1-1.5萬/月為主要接受租金行情。中信房屋認為,在包租公及包租婆因購屋高成本轉駕而墊高租金的反應下,交易時間拉長將會直接反應於現況之中。

 永慶房屋也表示,目前大台北租屋市場呈租金隨房價漲、空租期卻拉長的「假性復甦」市況,其因在於屋主因成本壓力而調升租金開價,並非由實際需求所帶動的復甦,總結來看,目前大台北租屋市場仍相當疲弱,短期內恐難見到回春,因此,屋主過度提高租金,市場接受度不高,預期今年大台北房租仍屬易跌難漲格局。

海外匯款回台 當心稅不安穩

海外匯款回台 當心稅不安穩


中國時報 2010.05.12
【CC2版+記者楊筱筠/台北報導】

 海外所得從99年開始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中課徵最低稅負制,因此從去年開始,就陸續有為了迴避99年海外所得開始課稅的人,提前將錢匯款回台。但會計師表示,從海外匯款回台,除最低稅負制外,如受款人非所得或資金擁有者,尚有贈與稅的問題。

 一旦將海外資金匯回台灣,國稅局將可透過此部分掌握海外資產和所得之課稅資料。

 自99年起海外資產若有獲利所得,並達到新台幣100萬元門檻之條件者,同時還有其他基本所得合計達新台幣600萬元以上時,就必須申報海外所得和計算基本稅額,由於台灣遺產稅降到10%,台商從去年開始,便積極匯款回台。勤業眾信會計師袁金蘭表示,只要有海外匯款回台紀錄,基本上國稅局可能就會按圖索驥、追本溯源找出匯款人在海外的資產和所得,除此之外,還會有贈與稅的問題。總結來看,海外匯款回台有以下幾點要注意:

 1.匯款給台灣子女,有贈與稅的問題:從今年度開始,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為新台幣220萬元,也就是一個人贈與金額在新台幣220萬元以下者免稅。從海外匯款回台,若受款人是匯款人的子孫,就可能會被國稅局認定有贈與稅問題。因此最好儘量控制在每年新台幣220萬元以內。

 2.透過第3者匯款,亦有最低稅負的問題:除上述直接透過子女帳戶將海外資金匯款回台會有贈與稅問題外,有些台商會藉由朋友的帳戶,再輾轉匯款回台。例如甲在海外把款項先匯給朋友乙,乙再將款項匯回台灣給丙。若乙和丙非代收轉付者,則3人均有可能被稅局認定該筆資金係海外匯回之所得,而有最低稅負問題;若乙和丙無法提出具體事證向國稅局交代取得該筆資金之原因和用途,可能會被國稅局進一步認定屬贈與行為課稅。最終如何課稅,端視甲、乙和丙三方收受資金之原由而定。

 3.海外所得與海外資金如何區別的問題:雖然財政部多次表示資金自海外匯回不是海外所得,但納稅義務人將資金自海外匯回時,須協助證明該筆資金並非當年度在國外產生之所得,實務上要做到這樣的程度難度頗高。

 另外,依目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來看,中國大陸地區之來源所得已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也就是說,若台商直接投資中國大陸公司,其投資所得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是要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所稅,基本所得額也就沒有重複再申報大陸所得的問題;但若是透過第3地間接投資大陸地區,例如透過香港再投資大陸,才會有海外所得之最低稅負制問題。

2010年5月7日 星期五

賺得多,不如守得住!

賺得多,不如守得住!
( 2010/05/07 Yahoo!奇摩理財特約作家 歐陽姚 )
.報稅季節到,演藝圈以胡瓜榮登繳稅第一大戶,緊跟在後的則是綜藝天王吳宗憲。其實吳天王演藝事業一帆風順,去年勇奪綜藝節目主持人收入冠軍,進帳1億1千多萬,因為有扶養親屬,所以才將繳稅第一名的寶座讓給胡瓜。

天王雖然很會賺錢;但賠錢速度也令人瞠目結舌。翻開吳宗憲的投資史,陸續投資過餐廳、健身房、唱片公司,並在去年跨足科技業,只不過成績不如演藝事業亮眼,大都以賠錢收場。光是投資翔昇電子1億台幣,6個月後辭去董事長職務時,手中只剩下2千張股票;去年底翔昇股價約為6元,等於半年就賠掉8千多萬。換句話說:去年1億多元的演藝收入,單一投資就賠掉了七成。

勤賺錢卻守不住錢

除了天王,我們身邊也不時傳來親友守不住錢的故事。有時許久不見的同學突然打了一個電話,告知有急用,必須借一筆錢。但通常當錢匯出去之後,對方就像斷了線的風箏,從此不見蹤影,借出去的錢也就此石沉大海。

再不然就是同事,報了一個偉大的投資計畫,只要出資金,每個月就可以坐著等分紅,而且紅利高達30~50%,最後還不忘加上一句,只剩二個名額,每人最多只能投資50萬元,幾句話就讓上班族一年的薪水飛了。

最倒楣的莫過於替人作保,尤其是公務員,因為工作穩定,是金融機構最喜歡的保人。一位在國營事業工作的學姐,就曾經替某建設公司的老闆作保,不到一年時間,這位建商就宣告倒閉,令人氣憤的是建商自己早早脫產跑掉了,學姐卻成了代罪羔羊。

也有人拼命問明牌,希望能賺更多。2008年中,市場傳出某家營建公司,下半年要在台北東區蓋單價最貴的豪宅,股價可能會有所表現。單憑這一訊息,就有投資人砸下百萬元投資該股,沒想到一進場就被套牢,而且股價隨著金融海嘯一路狂跌,甚至跌破票面,變成雞蛋水餃股,足足虧損了70%;然而這位投資人還是不死心,繼續向下攤平,買到他的營業員都勸他不要再買了,他才罷手。即使股市經過一年多的反彈,仍處於虧損階段,由於虧損幅度實在太大,想要回本可能很難,最後只得認賠殺出。只因為誤聽了一句話,就損失了40萬元。

我們每天辛苦工作,一個月領一次薪水,扣掉開銷之後,也所剩無幾。就這樣5千、1萬慢慢累積了一點積蓄。如果是因為替人作保或不小心遭到詐騙,亦或是胡亂投資,導致血本無歸,甚至吃上官司,想想是多麼不值得呀!也難怪智者會說出:「錯誤的金錢決定,比不做決定還遭」。

多數人終其一生拼命的賺錢或投資,無非是希望能累積更多的財富。但是賺得多,卻守不住,到頭來還是落得一場空。因此,「守得住」確實是投資理財最重要的一門課啊!

運用扣抵稅額節稅 法人:今年是最佳時機

運用扣抵稅額節稅 法人:今年是最佳時機

作者:記者楊伶雯/台北報導 | 更新日期:2010/05/04

.進入報稅季節,很多人可能赫然發現,去年並沒有把握時機,利用扣抵稅額來節稅,精宏投顧指出,今年在營所稅率即將調降下,加上股東現金股息大豐收,是運用兩稅合一的可扣抵稅額節省所得稅最適合的一年。

隨著股東會旺季來臨,上市公司已公佈的現金股利表現也相當亮麗,精宏投顧統計截至(4/22)預計發放的現金股息達4600億元,已公佈的家數近600家,佔整體上市公司數將近一半左右,已公佈的家數中,現金股利超過1元的公司達353家,佔目前已公佈股息的公司數達6成左右,今年股東配息金額大增,為金融海嘯後表現亮麗的一年。

精宏投顧執行長鄭琮寰指出,小股東們今年現金股利大豐收,不過近期史上最大的降稅案並未調降個人所得稅項目,現金股息的分派將從股東所得稅課徵,從政府稅收的層面也是笑開懷,在營所稅率即將調降下,今年股東現金股息大豐收,是運用兩稅合一節省所得稅最適合的一年。

鄭琮寰表示,從目前已公佈上市公司公告股東現金股利分派的情形來看,股東紅利金額最大的前20家上市企業,從電子業、傳產業、內需營建業、甚至到金控業等都有,再進一步分析,今年的股利政策,仍多以現金股利為主,股票股利所佔的比重仍然較低,隨著股東會旺季來臨,今年下半年股東手上將領到滿滿現金。

但鄭琮寰說,營所稅調降在即,雖有ECFA效應可能擴大市場,明年度股利政策是否仍有大豐收,恐怕需要持續觀察;他表示,大幅調降的營所稅對未來的股東紅利將造成影響,鄭琮寰指出,國內採兩稅合一制度,世界上實施兩稅合一的國家,個人稅和企業稅的所得稅率都很接近,這次降低企業營所稅,並未調降個人綜合所得稅,在個人稅高、企業稅低的情形下,將引誘企業選擇以保留盈餘不分配來達到大股東個人稅賦降低的效果。

鄭琮寰強調,如此一來,企業股息分配也將減少,另外,兩稅合一的重要精神可扣抵稅額也將可能受到衝擊,他進一步解釋,企業繳稅的部份可用來扣抵股東要繳的所得稅,隨著企業繳稅的比例及金額下降,未來股東所得稅的抵稅額恐也減少。倘若未來企業繳稅少、股東紅利也分派少,投資人享受企業經營成果的收益將下降。

鄭琮寰說明,今年恐是運用兩稅合一節省現金股利最為合適的一年。主因是今年現金股利發派不若以往集中特定產業,傳統產業去年經營的成效也是大豐收。傳統產業在去年之前不受促產條例的優惠,多數都繳交很多的稅金,這些稅額都是投資人報稅的扣抵稅額,可讓投資人在分享現金股息的同時,也預留以後的稅金。

2010年4月29日 星期四

假藉股權移轉不當規避稅捐者應補稅處罰

假藉股權移轉不當規避稅捐者應補稅處罰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星期五 Apr. 30, 2010 Fri.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近來查獲某科技公司大股東,於預期公司即將分配鉅額股利前,利用以股作價抵繳增資股款方式將個人持股2.6億元股權移轉予名下之投資公司,涉有不當規避逃漏綜合所得稅之情事,經報財政部核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調整課稅,除補稅4千餘萬元外,並加罰漏稅額0.5倍的罰鍰。
該局表示,某A公司從開業以來營運狀況不佳,連年虧損,甲君於94年向其他股東收購A公司股權後,A公司決定不再從事原經營之業務,乃將廠房出售,同時決議增加資本額2.6億元及變更名稱為B投資公司,股東會並同意甲君以持有之C公司股票充抵增資股款2.6億元。
國稅局進一步追查發現,甲君為B、C兩家公司大股東,各持有該等公司近九成之股權,B公司帳上雖有歷年鉅額累積虧損,惟95、96年度獲配C公司近億元股利後,旋於96年間決議減資退還股本。本案甲君將原應獲配之C公司股利以迂迴減資方式,將應稅轉換為免稅(減資退還股本,免稅),且B公司94年增資後於95、96年度並無其他營業收入。因此,國稅局認定甲君假藉以股作價抵繳B公司增資股款,製造個人持有之C公司股權移轉之形式外觀,實質乃係脫法避稅行為,經報財政部核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調整課稅,歸課甲君95、96年度營利所得,除補稅4千餘萬元外,並處2千餘萬元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勿藉由取巧移轉股權之租稅規劃安排,不當規避納稅義務,依稅法規定,國稅局得依實質課稅原則調整課稅。(提供單位:審查二科田家榮,電話:04-2305111)

分 網: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年4月27日 星期二

什麼是財富管理

什麼是財富管理?

財富管理不只是賣商品,每個人都想把錢累積得越來越多,這大概是所有人的夢想;每個人也都會去運作把稅降到最低,但遺產贈與稅率已經降到10%的情況下,父母親一次把1,000萬移轉給小孩,父母親必須開始面對一個問題,稅根本不是重點,重點是什麼時間點把財產移轉給小孩是恰當的?這1,000萬對小孩來說到底是加分還是扣分?三分鐘想不出來答案,想三年也很難有答案,這就是財產規劃、財富管理,父母親其實是很難下決定的。

真正的財富管理其實是管理財產,財產到底要怎麼管理?這是一嚴肅的問題,財產最大的問題不是財產本身,是管理財產的智慧,有智慧的管理才能讓這個財產變的很健康、很快樂,讓自己在財產中幸福地去享受它,且財產在自己、配偶和小孩間快樂的持有,讓整個家庭都可以快樂的使用這個財富,在安排的制度中,享受天倫之樂,這就是真正的財富管理。

2010年4月22日 星期四

一定要培養的節稅習慣

現在一般節稅都談支出面,但支出面是死的,你要蒐集單據、提出證明、找人頭撫養親屬,這些都太辛苦了,雖然這些動作要作,但是最有效的節稅辦法,應該從收入面著手。」信實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羅有三說,節稅從收入面進行規劃,才能真正的節稅。

會計師建議節稅秘訣

盡量將收入轉換為海外所得形式
多作資本利得免稅的投資(但不包括未上市股票)
捐贈
羅友三指出,稅法給予納稅義務人的節稅空間,主要有免稅額與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三類。但這些都屬於收入面的範疇。

免稅額、扣除額千萬把握
免稅額是每個人都有的基本減稅權利,98年度每人免稅額為8萬2000元,70歲以上者,免稅額可增加50%,也就是12萬3000元。

至於扣除額則分為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兩類,必須擇一扣除。標準扣除額不需要證明文件,單身為7萬6000元,夫妻合併申報則有15萬2000元(也就是單身的兩倍)。

至於列舉扣除額,則可以將捐贈、保險費用、健保費用、醫療與生育費用、災害損失、自用住宅購屋利息或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這些費用有些有限制有些沒有,納稅時可以計算可列舉扣除的費用是否超過標準扣除額,如果超過,就可以選擇列舉扣除。

特別扣除額規定多 非人人可用
至於特別扣除額則包括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可扣10萬4000元)、儲蓄特別扣除額(即每戶利息所得在27萬元以內免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有10萬4000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額(大專以上子女每人可扣2萬5千元)、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有損失就可以扣除,但不可以超過當年財產交易所得)等5種。

羅友三說,上述的免稅額與列舉以及特別扣除額項目,很多都需要單據證明,因此,平常除了醫療費用收據外,捐贈收據、保險收據、學費收據、購物貸款利息等列舉扣除費用的收據都需要保存好。

然而,他強調:「支出面是死的,其實節稅的空間相當有限,對於上班族而言,除了誠實納稅,別無他途。」

高所得捐贈節稅效果大
羅友三指出,他認為真正具有實質節稅效果的是「捐贈」。捐贈不僅可以為善,而且對於年所得適用最高稅率的納稅人而言,每捐贈10萬元,就有4萬元的節稅效果,等於實際只付出6萬,是真正的利人利己。

收入未達課稅標準更要報稅
他指出,對年入在50萬以下,還沒到課稅標準的中下階層而言,報稅是為了退稅的機會,因此,即使所得門檻沒到課稅標準,也應該報稅。至於一般的上班族而言,若能妥善運用上述各項免稅額與扣除額,「其實也補不了什麼稅」,真正痛苦的,應該是那些收入數千萬的高所得族群,他們才需要煩惱避稅的問題。

只顧支出面節稅效果低
他指出,上述的免稅額或扣除額,基本上都是從支出面出發節稅,每一項都需要有實際支出,才能被認可扣除,否則有可能被稅務機關查出,要求補稅,甚至被視為惡意漏稅,還得付出罰金。

對於高所得族群,羅友三認為,想要真正節稅,就應該從收入面規劃,也就是說,應該策略性的增加合法的免稅所得。

將所得轉換為海外所得形式才是王道
我國稅制採取屬地主義,也就是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的所得才要課稅(相對地,在我國境內居留超過半年的外籍人士的所得也需要繳稅)。

根據稅法規定,屬於海外所得免稅,雖然從99年開始,若海外所得所得超過100萬元,也開始計入最低稅負的所得,但財政部仍給予600萬元的扣除額。因此,如果想要節稅,最好的方式就是讓投資利得以「海外所得」的形式產生。

目前註冊一個BVI(英屬維京群島)公司的費用只要5萬元台幣,之後每年支付3萬元費用就可以持續。羅友三說:「透過這樣的規劃,可以維持10年不變。」(因為所得稅法平均10年會大修一次)。

上班族不妨多作海外投資
至於一般上班族,羅友三建議,如果要進行投資,除了本地股市以外,不妨研究海外的投資商品,可以同時兼具理財與節稅的效果。

舉例來說,他預期在金融海嘯後,美國金融股會隨景氣復甦而股價倍數回升,他就買了很多績優的美國的金融股。而且,他沒有透過投資銀行的管道,而是利用美國券商的電子商務網站註冊。

羅友三說:「投資銀行手續費太高,相對電子券商手續費便宜,某些電子券商,連開戶都有中文服務。」然而,購買海外資產不是會有門檻?羅友三說,「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投資本來就要作功課,何況有報紙、網站、雜誌這麼多投資訊息來源可以參考。」

不要當未上市公司股東
至於很多人視為兼具節稅與投資的未上市股票是否是好的節稅工具?羅友三說,「未上市公司風險很高,未上市股票投資的關鍵在於公司負責人,除非你能信任負責人,又能掌握詳細得營運狀況,否則任何情況都不要貿然投資,也不要成為未上市公司的股東,否則,公司倒閉不僅投資無法回收,還可能因為公司作假帳,例如將股利支出灌水,使你還得繳稅。」

買豪宅節稅不見得划算
另外,許多人買豪宅避稅兼投資,羅友三則認為「或許豪宅是避稅的工具,但絕對不是好的理財工具」。

主要原因是,「若放著,豪宅不好出租,因為租得起的他們寧願去買,但降低租金,又不划算。而放著,又要繳高額的管理費。」損失恐怕還會多過於省下的稅。他說:「我覺得真正有投資價值的是有都更題材的老舊房子,但這些有都更潛力的老屋,價格也被炒高了,我已經不看房地產了。」

請人報稅務必小心
羅友三也特別提醒,「外面有很多身份證資料在外面流傳,成為偽造人頭的資料庫」,很多在外號稱可以為人作節稅規劃的業者,很可能是利用這些人頭資料進行非法節稅,納稅人千萬要注意,因為「若被稅務機關查出,是由納稅義務人負責」。


本文提供, 理財周刊, 2010/4/22

2010年4月16日 星期五

Smart馭屋術

Smart馭屋術

( 2010/04/16 17:14 羅友三 )
.網友推薦:共有 5 人推薦 (有 5 人投票)..自97年9月雷曼宣告破產所引發一連串歐美國家的金融海嘯,再加上台灣於98年1月23日遺贈稅大幅降低至單一稅率10%,促使很多台商將以往存放在國外的資金大舉匯回台灣“避難”。而大部分的資金即進入不動產市場,因此具有現金收益的出租型房地產,就成為熱門的投資標的。確定的財富管理計劃,除了要獲取更多的財富外,持有財產的稅負成本也是需要仔細算清楚的。

投資持有財產除了遺產及贈與稅的考量外,每年的綜合所得稅稅率6% ~ 40%更是包租公、包租婆心頭的痛!您知道不動產的租金收入也有合法節稅的方式嗎?善加運用綜合所得稅所給予的列舉扣除申報方式,將可為自己年年多存一點租金收入,再透過規劃建立財產持有制度,讓自己、配偶及小孩在制度中享受財產,更重要的是確保自己有充裕的退休金,可以用到人生的最後一天。

【案例】

黃先生是一位專注於本業的成功的中小企業家,早年黃太太在黃先生創業時積勞成疾,且自小體弱多病,所以黃太太在長子8歲時即因病過逝,後來都由黃先生單獨教養二子,目前二子都已成年並在外就業,黃先生至少可以放下心中的一塊大石頭。

黃先生一向認為「有土斯有財」,所以將一部份在本業所賺到的錢再加上貸款5,600萬元,購買了一間約200坪的辦公室出租給別人收取租金,以備未來自己要退休時可當包租公收租金,如此就不用依賴二子。再加上黃先生是家中長子,弟妹相當依賴黃先生,只要經濟上有困難都會向黃先生借錢,黃先生礙於手足之情不好意思拒絕,但錢常常有去無回,因此黃先生更加確定要將一部分的資金投入在不動產上。

另黃先生常常思考,自己是公司的負責人,公司資產與自有財產都牽扯在一起,目前雖然公司每年的獲利都還維持在千萬以上,但是經營生意週期轉折很大,未來的10年都能像現在那麼賺錢嗎?若產業前景反轉,會不會影響到自己的資產?連帶自己未來的老年收入(租金收入)會因公司的因素被牽連嗎?假如未來景氣下滑,出租中的不動產未來是否也會有穩定的租金收益?

針對黃先生的問題,以下就先介紹黃先生每年持有該出租不動產的租金收入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較省稅;再進一步介紹,黃先生應該如何保護自己名下的財產,不受公司營運風險的影響。


【規劃建議】

馭屋第一術:善用房貸利息扣除額,降低租賃所得

投資不動產收取租金的投資人,每年在申報租金收入時,都可以好好運用房屋貸款利息,因為房貸利息支出可以全數列為租金收入的扣除項目,而不是像「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僅有30萬元的限額。因此,黃先生的租金收入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只要將憑證收集好,採用『列舉扣除』的方式申報,是可以達到很好的省稅效益,甚至不用繳稅!

從下表的計算中可以知道,黃先生一年240萬元的租金收入若採列舉方式計算租賃所得(33萬元)會較標準核定方式計算租賃所得(136.8萬)還划算,若以40%的所得稅率計算,兩者相差的所得稅高達41.52萬元【(136.8萬-33萬)×40%】。省下的稅賦可提撥部份購買一份5,600萬保額的保單,解除黃先生萬一發生風險時無法償付房貸的壓力。




馭屋第二術:成立家庭資產信託帳戶,放大租金收入效益

電影「明日的記憶」,敘述一位大企業的高階主管,在事業如日中天時卻因為阿滋海默症,一開始是忘記與重要客戶的會議,慢慢的連同事的名字也忘了,到最後甚至是連自己最親愛的家人以及回家的路途都不記得了。

為確保辛苦努力所賺的財產,能在自己最需要被照顧時,確實的用來照顧自己,建議黃先生可以提撥一部分不動產的租金收益,成立一個家庭資產信託帳戶,黃先生及兩個小孩為該信託的受益人。當黃先生需要被照顧時,這個家庭信託會依照黃先生當初成立信託時的約定,每月給付黃先生基本生活開銷,若生病住院,會支付醫療費用;假如需要被長期安養照顧時,也會按月將款項直接給付安養機構。

透過家庭信託的財產制度,讓黃先生的財產,獨獨為黃先生一家人所使用,到了晚年對小孩在經濟上也不會有太大負擔,更可以讓財富安全傳承至下一代。面對弟妹的借款,是心有餘且能力範圍內資助,黃先生不用陷入是否要將全部心血拿出的內心掙扎,讓年輕時辛苦努力所得的財富,獲的更有智慧的安排,而這才是財產規劃最大價值。

2010年4月13日 星期二

【所得稅】海外所得要稅 戶籍遷國外激增 (2010-04-13)

海外所得要稅 戶籍遷國外激增


【經濟日報】2010-04-13

海外所得今 年起納入個人最低稅負制,在開徵前,台灣出現除籍潮。《2010節稅寶典》報導,去(98)年台灣地區現住者將戶籍遷出外國的達6萬2,579人,台北市達2萬2,118人,各創下12年以來的次高和新高水準。

多位會計師指出,對於久居國外不常回國的人,將戶籍遷出國外就不是台灣的稅務居民,可以避免海外所得課稅的困擾,從數字看來,已有人這麼做。

有多少人為規避海外所得課稅而辦理除籍?倒沒有人能估出大概的數字。「來問的人不少,但無法確定他們會不會去除籍。」一位會計師說,如果不常回台,在台灣又沒什麼所得,請親人幫忙到戶政單位辦理戶籍遷出外國,就不必申報最低稅負。

和94年個人最低稅負制未實施之前比較,近年除籍人數每年增加1到2萬人。尤其以高所得的台北市增加最明顯。

88年到94年間,台灣地區戶籍遷出國外的人數在3萬多到4萬多間,未超過5萬人,同期間台北市也未破2萬。除籍人數是從96年突然上升,之後維持高峰。

戶籍法在民國86年做了修正,內政部戶政司科長林佑熹說,以前規定出境六個月未再入境,就強制辦戶籍遷出外國,86年起延長為兩年。

過去三年,戶籍遷出國外的人數是修法後的高峰。

除籍怎麼會和避稅有關?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暨法律服務部副營運長郭宗銘說,只要是稅務居民,同一申報戶內,合計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就要 全數計入計算最低稅負,不是稅務居民就不用。

什麼叫稅務居民?台北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呂旭明解釋,在台灣有戶籍就會被認定為稅務居民,就有依規定申報海外所得的義務。戶籍遷出外國就「沒有戶籍」,如果在台停留一年不滿183天,就不是稅務居民。估計台灣人擁有雙重國籍者有65萬人,他們都很關心海外所得課稅的規定。

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林敏弘表示,愛國華僑回國參加慶典、回國投票,就可能會被視為稅務居民,這點需特別注意。

內政部戶政司司長謝愛齡不認為除籍潮現象與避稅有關,她說,應該解讀為有能力久居國外的人變多了。

2010年4月9日 星期五

專屬信託 管好子女財富

專屬信託 管好子女財富

【經濟日報】2010-04.09

許多父母會利用每年的免稅贈與額度,分年贈與財產給子女,但又擔心子女年紀太小,無法管理財產。國泰世華銀行表示,父母可以透過銀行的個人信託商品,為子女成立專屬信託,每年利用220萬元的免稅贈與額度,分年將財產轉入子女的信託專戶。
在信託期間,子女無法任意動用信託財產,直到約定的特定日期或條件發生時,才開始啟動給付機制。
父母每月除了可以固定給付生活費給子女,還可以設計一些具鼓勵誘因的給付項目,例如出國留學金或創業金等,子女只要符合請領的條件,就可以申請給付。透過信託專戶專款專用,讓父母都能依自己的心願照顧子女,並確保子女的財產及生活能獲得保障。
除了將父母名下的財產交付信託外,以子女為保險受益人的保險單,也可規劃由子女與銀行簽訂「保險金信託」。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便會將保險金直接匯入信託專戶,再由銀行依信託契約約定管理,並按期提供給付以照顧受益人生活所需資金。
這樣的規劃可以降低年幼子女的保險金被挪用、管理不善或不當揮霍的風險;實務上,若擔心信託契約未來遭其他法定代理人或新的法定監護人變更或提前終止,也可另於信託契約指定信託監察人,負責監督受託銀行,防止有心人士不當謀取信託利益。

專屬信託 管好子女財富

專屬信託 管好子女財富

【經濟日報】2010-04.09

許多父母會利用每年的免稅贈與額度,分年贈與財產給子女,但又擔心子女年紀太小,無法管理財產。國泰世華銀行表示,父母可以透過銀行的個人信託商品,為子女成立專屬信託,每年利用220萬元的免稅贈與額度,分年將財產轉入子女的信託專戶。
在信託期間,子女無法任意動用信託財產,直到約定的特定日期或條件發生時,才開始啟動給付機制。
父母每月除了可以固定給付生活費給子女,還可以設計一些具鼓勵誘因的給付項目,例如出國留學金或創業金等,子女只要符合請領的條件,就可以申請給付。透過信託專戶專款專用,讓父母都能依自己的心願照顧子女,並確保子女的財產及生活能獲得保障。
除了將父母名下的財產交付信託外,以子女為保險受益人的保險單,也可規劃由子女與銀行簽訂「保險金信託」。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便會將保險金直接匯入信託專戶,再由銀行依信託契約約定管理,並按期提供給付以照顧受益人生活所需資金。
這樣的規劃可以降低年幼子女的保險金被挪用、管理不善或不當揮霍的風險;實務上,若擔心信託契約未來遭其他法定代理人或新的法定監護人變更或提前終止,也可另於信託契約指定信託監察人,負責監督受託銀行,防止有心人士不當謀取信託利益。

2010年4月8日 星期四

兒童保單 首重醫療

兒童保單 首重醫療

【經濟日報】2010.04.08

父母幫子女準備教育基金時,別忘了子女的保險保障要從小開始規劃。不論是基本的醫療險、壽險、意外險保障,或是以儲蓄險來幫小孩儲備教育金,都可多加考慮。
依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未成年人死亡保障要到滿15歲才開始,因此有意幫助子女規劃壽險保障的父母應及早規劃,大體而言,終身壽險的費率是依據年齡計算,愈年輕投保保費愈低。父母於子女年幼時投保終身險,至子女成人時,就不需以更多的保費購買另一分保單。
國泰人壽建議,父母可從下列三方面替子女規劃適合的保單。第一點是醫療保障最重要,不論法令怎麼修正,規劃兒童保單時,醫療險絕對是不可或缺的一環。保險法107條修正案對醫療險的部分影響最小,父母仍然可以替子女規劃完整的醫療保障。
據97年衛生署住院醫療費用統計,兒童住院醫療支出首位為呼吸系統疾病(如急性鼻咽癌、急性扁桃腺癌、流行性感冒、氣喘等),占兒童住院醫療支出的 29.3%。考量兒童所需住院、手術、加護病房及嚴重燒燙傷等醫療保障,父母親可替子女規劃基本終身醫療險。
第二點是意外保障不可少。在意外保障方面,雖然新法規取消了意外死亡保障,由於對兒童來說,意外無所不在,傷害醫療的保障絕不可少,建議規劃包含意外住院日額與實支實付的意外醫療險。
第三點則是儲蓄投資沒煩惱。如何替子女預備將來的教育經費,一直是父母親最傷腦筋的課題,如果父母打算以購買保險來規劃子女的教育基金,可以考慮幾種保單,像是每年可領取生存保險金的保單,保單設定一定時間後,每年可領到一筆生存保險金,適合做教育費用。

2010年4月7日 星期三

先購後售 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先購後售 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2010-04-07 •工商時報

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一生一屋」,可以適用「先購後售」案件,但必須在1年內出售舊屋才能符合資格,其土地增值稅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財政部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 款的「一生一屋」之規定。

 財政部並規定,同法條所稱,「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財政部表示,此部分應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信託移轉」的房屋。

 財政部表示,「一生一屋」是在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土地所有權人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如符合條件,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由於其中規定「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導致民眾產生「先購後售」是否亦得適用的疑義。

 財政部表示,民眾換屋可能採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2種方式都有,如果先購買自用住宅後才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在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雖擁有2處房屋,是自用住宅換屋性質,仍應視為僅有1處自用住宅。所以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也符合 資格。

 為避免擁有2間以上自用住宅房屋者,藉信託方式移轉所有權,以符合僅有一處自用住宅房屋之規定,有違立法本旨,核釋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應包括信託移轉的房屋。

2010年3月25日 星期四

持股逾3%股東 可查帳

持股逾3%股東 可查帳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10.03.25 03:19 am

行政院昨(24)日審查完成「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未來持股3%以上股東如認有損股東權益,可檢附理由、事證申請主管機關就發行人特定事項、有關書表、帳冊進行檢查,以保障股東權益。

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過程中,常與「商業會計法」有所扞格,為便利國內公開發行公司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排除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和第七章規定。

行政院官員表示,未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的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商會法會計科目、財務報表、入帳基礎、損益計算規定限制。

為和國際接軌,修正草案也調整期中財務報表的會計師簽證意見及申報期限,期中合併財務報表需經會計師出具核閱意見,且季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的申報期限,均以45天為主。修正草案明訂,每會計年度第一季至第三季終了45天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董事會通過的財務報告。

2010年3月22日 星期一

稅務問答/死前兩年贈與配偶 併入遺產申報


稅務問答/死前兩年贈與配偶 併入遺產申報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0.03.22 03:51 am

臺南市東區趙小姐問:財產贈與配偶,是否要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課徵贈與稅,但贈與人若於贈與事實發生後兩年內過世,該贈與的財產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前述應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的贈與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前,若已向稽徵機關申請或經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屬已申報贈與稅案件,若繼承人漏未將該筆財產併入遺產申報,除補稅外免予處罰;但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而繼承人又漏未將該贈與之財產併入遺產申報,即屬漏報,除補徵遺產稅外,應按所漏稅額處兩倍以下之罰鍰。

2010年3月18日 星期四

稅務問答/選案查核下月登場 鎖定小型企業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0.03.18 03:15 am

仁德鄉邱小姐來電詢問:今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何時開始,查核重點為何?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一年一度的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將於4月1日展開,今年將加強查核利用小型企業規避稅捐的營業人。該所指出,部分營業人為分散營業收入,設立多家小型企業代為開立統一發票,或與小型企業間無交易事實,卻以小型企業開立的不實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稅額或虛報營業成本或費用,今年也將列為重點查核對象。基於愛心辦稅,即日起至3月31日止為專案輔導期間,凡是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營業人自行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予處罰。

2010年3月16日 星期二

多屋族 地價稅負擔將增加

多屋族 地價稅負擔將增加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03.16 09:07 am

多屋族未來適用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的優惠將被限縮。財政部與地方稅捐機關達成共識,決定限縮自用住宅土地,按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稅的設籍條件,多屋族首當其衝,節稅空間被壓縮,地價稅負將上升。

經濟日報/提供

依據現行稅法,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適用範圍以一處為限,但各處的設籍限制,除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須合併在一處設籍外; 土地所有權人的成年子女或父母等直系尊親屬並不受限。

財政部已經決定,未來將比照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的設籍條件,成年子女與父母等直系尊親屬,也都限制須與配偶共同設籍,不能再分開設籍。

舉例來說,甲有五棟大樓公寓,合計面積在3公畝(約90坪)以內,且均做自用住宅使用,甲有二名成年子女並均已婚,依照目前的稅法規定,五棟自用住宅中,甲雖須與其妻子同設一處,另外四棟自用住宅只要分別以其子女與各自配偶設籍,就可全數按優惠稅率課稅。


不過,在財政部決定限縮自用住宅用地優惠,強制夫妻只能在一處房地設籍後,甲的五棟房屋只有三棟可以按低稅率課稅;另外二棟在無人可設籍之下,要改按一般稅率繳稅。

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地區面積在3公畝(約90坪)、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公畝(約210坪)者,符合土地做自用住宅使用與設籍要件,即可按千分之二稅率繳稅,較一般用地的地價稅輕四倍。

以上述案例為例,甲原本五棟房地都可按千分之二稅率課稅,但限制夫妻(包括成年子女與直系尊親屬)只能在一處設籍後,甲的房地產有近半數要按較高的千分之十稅率繳稅,稅負自然較以往上升許多。

財政部是依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達成的共識,決定對高房產持有人利用設籍便利,充分享受低稅率優惠現象予以限縮。財政部認為,夫妻共同生活於一處是人之常情,因此亦應同設一戶較為合理。

儘管如此,擁有兩處以上自用住宅的民眾,想要節稅仍要靠尋找設籍親屬,成年子女、父母等直系尊親屬名下若無自有房產,仍是目前優先辦理設籍的首選對象。

2010年3月11日 星期四

員工配股 免報繳最低稅負

員工配股 免報繳最低稅負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03.11 03:26 am

員工分紅配股自今(99)年1月1日起一律改按實價課稅,財政部規定,員工獲配的分紅股票如為上市(櫃)股票,企業應在交付股票日按當日交易收盤價對員工扣繳所得稅。

配合這項變革,財政部表示,民國100年申報99年所得稅開始,員工分紅配股不必再報繳最低稅負所得稅。

99年之前,員工取得的分紅配股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保障下,一律只按面額10元課徵所得稅,面額與實價之間的差額,若當年度應稅所得加計免稅所得總額逾600萬元者,要按20%稅率繳交最低稅負所得稅,未逾600萬元者形同免稅。今年起,員工分紅配股應按實價全數納入一般綜合所得課稅。

因應員工分紅配股改按實價課稅,財政部近日核釋個人取得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應按「時價」課稅,營利事業給付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法辦理扣繳。

計算扣繳員工分紅配股所得稅的「時價」,按獲配股票不同,有不同的認定原則,包括:

一、標的股票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的收盤價,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的收盤價。

二、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三、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付股票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者,為依交付股票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的每股淨值。

為使員工分紅會計處理與國際接軌,我國自97年1月1日起已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公司配發的員工紅利得列為公司費用。


其中,獲配分紅配股員工如屬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者,營利事業仍可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按員工分紅數額享有30%或50%的投資抵減節稅優惠,有助公司減輕租稅負擔,並激勵員工提升工作績效。

2010年3月7日 星期日

信託,讓愛不止息
( 2010/03/05 17:08 羅友三
前言:

幾年前的一部電影《他不笨,他是我爸爸》(I Am Sam),片中描述一位叫Sam的父親本身雖有智能缺陷,但卻願意對女兒及朋友們付出他單純、無私的真愛。在女兒Lucy七歲時,其心智能力慢慢超越她的父親,因此兒童福利機構判定Sam無法獨立照顧自己的女兒,Lucy則被強制安置在寄養家庭。片中最後的結果是個快樂的結局─Sam的努力讓他能夠繼續擁有照顧女兒的權利。

但對照到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個案是小孩本身為身心障礙者,家長為了照顧小孩花費了許多精神心力,卻仍是擔心自己比小孩早一步離開人世,如何可以照顧小孩一輩子?而且小孩的兄弟姊妹將來會各自成立家庭,把需要照顧的小孩託付給其他兄弟姊妹對其他人也會是一種負擔,如何讓家人的愛永不止息,照顧能妥善安排是父母一輩子的課題!

案例:

安先生夫婦有一天來找筆者,一坐定位後,安老先生馬上娓娓道來。他說他有一個兒子,有輕度的精神障礙,若兩老在的話可以照顧他,但老先生已81歲,老太太也75歲了,將來兩老若不在的話,誰能照顧現年51歲的兒子?

筆者詢問有沒有親友可協助幫忙時,老先生繼續說,其實她們還有一個女兒,小時相當聰明獨立,也很爭氣的考上美國會計師,因而在美工作且有自己的家庭,只是當女兒過世後,兩老跟女婿及孫子女幾乎斷了聯繫,所以不考慮將唯一的兒子託付給在美的女婿照顧。現在兩老年紀愈大,解決兒子的照顧問題也迫在眉睫,再加上兒子的狀況並非只是需要長期照顧而已,輕度精障的狀況讓兩老憂慮將來即使留下財產給兒子,是否會遭有心人士覬覦或無法妥善管理錢財而提早將財產用盡?安老先生該如何將遺留的財產確實用在照顧兒子身上…….

建議規劃:

其實老先生夫婦考量的不外是兩點,一、老先生夫婦走了,其兒子能被妥善照顧;二、若兒子走後還有剩餘的財產,是否可以指定給孫子繼承?

筆者建議可成立一信託照顧唯一的兒子,並且設立一監察人,可以是信賴的的親友或是具專業公正的社福團體。因為受託銀行會依契約管理信託財產和給付生活費、醫療費等給受益人,而監察人的作用在於監督銀行是否有確實給付達善盡照顧之責;一個負責管帳,一個負責看帳,就可以避免監守自盜之嫌。此外,受託銀行支應受益人的金錢需求,監察人看顧受益人的生活需求,信託制度同時建立起雙重照顧受益人的管道,讓受益人得到全面性的保護。

另由於身心或精神障礙的人在法律效力上無法有完整的意思表示,因此若留有財產時會面臨無法立遺囑的困難,根據民法1138條規定,兄弟姊妹的子女是沒有權利繼承的,若當下無人繼承的話,財產將直接由國有財產局繼承享有,不免可惜。因此安老先生可在信託契約中約定,當信託結束時,信託財產將以當時運用現況結算給約定好的歸屬權利人,例如已逝女兒的子女,也算是順利傳承給第三代,既照顧兒子的一輩子也綿延祖父的愛給孫子女。


實務叮嚀:

1.將現有財產交付信託

不管是精神或身心障礙的人士,最怕的就是遭有心人士詐騙或是成為人頭。若他人刻意親近且別有用心下,都有可能因為相信他人而遭人利用。因此家屬可以將現金交付信託,一旦財產交付信託,僅有信託契約中約定的受益人能享受信託利益,他人(包括親屬)都不能假借名義、費用單據等擅自領取,也無權任意修改契約移轉信託財產到自己名下。

2.為兒子安排宣告輔助人

特別是輕度的精神障礙人士,其實在食衣住行上尚能自行處理,只是在病狀發生時一時無法有正確的判斷能力,因此建議可幫兒子安排輔助監護人,該監護人只需在訴訟、借貸、保證、贈與等不利情況發生時,兒子做判斷決定,其餘日常生活所需的行為,老先生的兒子都可以自行決定,既有保障又保有自由。

3.尋求名聲良好的公益團體擔任監察人

社福團體擔任信託監察人都已有法令依據,因此家長無須擔心社福團體為受益人選擇最有幫助的照顧方式時,會遭到其他家屬反對或不認同。家長們可多評估社福團體的成立理念與協助照護經驗,讓受益人獲得符合需求的照顧,且信託也受到一定的品質監督。

參考:何謂「輔助宣告」制度

民國98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民法關於「禁治產」的相關規定,將原有條文中關於「禁治產」和「禁治產宣告」的條文,修改為「監護」或「受監護宣告」,並增設「輔助制度」,預計98年11月23日正式實施修正條文內容。

2010年3月4日 星期四

99.4/10 打造幸福資產保護傘 講座會

打造幸福資產保護傘


Dear朋友:您好!

當我們把每一天最美好的時光都用來賺取更多的金錢,為了自己、也為了家人,不斷為我們的家庭累積更多的財富。

一場金融海嘯之後,您是否有體會到,當我們在辛苦累積財富的同時,更需要了解如何保護我們的財產,避免意料之外的風險侵蝕我們的財產,讓我們累積的財富可以快樂的、安全的用在自己及家人身上,為我們的家庭建構一把資產的保護傘,讓家人可以快樂享受這些財富的果實。

謹訂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0日(星期六)上午10:00~11:30

假台北六福皇宮舉行『打造幸福資產保護傘』講座。

時間 內容 主講人

09:30 – 10:00 嘉賓入場

10:00 – 10:03 開場介紹 主持人

10:03 – 11:15 【打造幸福資產保護傘】 講師:羅友三會計師



◎財富管理的目的

◎什麼是財富管理

◎資產規劃的方式

◎如何保護家庭資產

◎家庭資產保護傘的功能


11:15 – 11:30 Q & A                          羅友三會計師

六福皇宮: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133號3樓永安殿 (02)2770-6565
敬邀
蒞臨指導



                                                                              值得您信賴的壽險顧問 廖秀慧 敬邀

☉請先和秀慧0939-202167確認,以便為您安排座位,感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