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0日 星期一

生前兩年贈與配偶 降稅沒了

生前兩年贈與配偶 降稅沒了


2010/08/30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生前二年財產贈與配偶,小心贈與財產失去申請差額分配請求權降稅的機會。財政部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的財產,不僅須列入被繼承人財產課徵遺產稅,且不能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

由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具有有效降低遺產稅負效果,不僅高所得者經常用來做為節省遺產稅利器,稅捐機關統計,受理的遺產稅課稅案件中,每三件就有一件會申請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生前二年贈與財產不得列入請求權的扣除額,將會使被繼承人遺產稅負上升。


財政部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依遺產贈稅法規定屬擬制遺產,應併計被繼承人的遺產課徵遺產稅,但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因贈與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非屬被繼承人現存的財產,不能列入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不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
財政部舉例,被繼承人甲在98年死亡時,遺有不含受贈或繼承取得的財產100萬元,生存配偶乙在甲死亡時,持有不含受贈或繼承取得的財產總額2,900萬元。

甲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乙財產9,500萬元,依遺贈稅法規定,9,500萬元屬甲的擬制遺產,應併計甲的遺產總額繳納遺產稅。
由於財政部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的贈與財產,不能列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甲贈與給乙的9,500萬元不能列為甲的剩餘財產,且因乙屬無償取得,也不能算是乙的剩餘財產,核算甲的剩餘財產只有100萬元,乙則有2,900萬元。
也因為生存配偶乙的剩餘財產2,900萬元大於被繼承人甲的剩餘財產100萬元,其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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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辭典》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妻雙方財產懸殊,因為配偶一方死亡,或者協議、判決離婚情形下,另一方可向法院要求行使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達到保障權利與降低稅負的目的。
但可行使的範圍,不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與夫或妻的婚前財產。
當財產較多的一方死亡或要求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即可運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達到節稅效果。

舉例來說,夫過世時有9,000萬元財產,其中包括債務一筆1,000萬元、受贈一筆1,000萬元;妻名下有2,000萬元財產,包括債務一筆500萬元。

妻可申請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算法為:夫財產7,000 萬元(9,000萬-1,000萬-1,000萬);妻財產1,500萬元(2,000萬-500萬),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後,妻可請求保有夫財產的2,750萬元【(7,000萬-1,500萬元)/2】不必列入夫的遺產課稅。

2010年8月9日 星期一

兒氣死父 失繼承權

兒氣死父 失繼承權


擅取消婚禮 老父失顏面 借酒澆愁病逝

2010年08月03日蘋果日報



柳家長子、三子分得連棟的透天厝(圖),但次子因忤逆父親,遺產沒份。王吟芳攝

【王吟芳╱高雄報導】男子柳坤重去年罹癌病逝前,將三棟房屋分給妻子和兩個兒子,被獨漏的次子柳易菖抗議分配無效,三子為平紛爭主動提告,指二哥長期忤逆父親,還擅自取消婚事害父抑鬱而終,應喪失繼承權。高雄地院認定柳易菖對父親確有重大侮辱,且柳父生前曾表明次子不孝不得繼承,昨判准剝奪次子遺產繼承權。

自食惡果

柳坤重三子柳琦閔控訴,父親(五十一歲)去年十一月因食道癌過世,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及三個兒子。

「老了都不會養你」

但因二哥柳易菖長期對父親有重大虐待及侮辱情事,包括念高職時經常對父咆哮,還嗆父:「我只是姓柳而已,和你沒關係,以後你老了死了我都不會養你。」出社會以後,也不願與父親同住,甚至在二○○八年五月間,請父親張羅主持婚事,最後卻私自取消婚禮,自行公證結婚,害已發喜帖的父親顏面盡失,鬱鬱寡歡,整天以酒澆愁,隔年就罹癌病逝。

三子還說,父親住院期間,二哥只來探視過三次,父親病榻前曾表示不讓二哥繼承財產,請求法院依《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判二哥喪失繼承權。

次子柳易菖出庭時否認忤逆,辯稱父親不讓已離婚的生母參加婚 禮,他擔心母親受打擊,才在取得父親諒解後,自行公證結婚,未因此與父決裂。但法院傳喚兩造的祖母、叔父與大哥,三人都證稱柳易菖長期與父不睦,柳父在病 榻前親口交代遺產分配時,獨獨沒有將房產分給次子,三子當時兩次問父親,「什麼要留給二兒子?」柳坤重均說:「都不要給他。」法院因此認定柳易菖確有重大 侮辱情事,且經其父表明不得繼承,昨判他喪失繼承權。全案仍可上訴。

柳坤重分給長子及三子的房子是位於鼓山區兩戶相連的透天住宅,兩戶昨均無人應門;柳妻繼承左營區一棟大廈二樓的房屋也已出租,房客表示,無法代為聯繫柳妻,因此不知其回應。

律 師吳幸怡指出,依《民法》規定,本案父死前若未立遺囑,遺產應由配偶與三個兒子共四人均分,就算父死前有預立遺囑分配財產,也不能侵犯任何一名繼承人的特 留分,所謂特留分指的是法律給繼承人的最低保障。但若子女對父母有重大虐待等法定情況,父母可立遺囑表明不孝事由,並取消其繼承權,不受特留分的約束,甚 至可以「一毛都不給」。

子不孝可撤銷贈與

律師丁昱仁補充,父母若立遺囑後發現子女不孝,也可另立遺囑重新分配財產,若父母生前就將財產給子女卻遭拒養,或是子女對父母犯下公然侮辱、毆打等故意侵害的罪行,父母也可撤銷贈與。

不孝子女遭撤銷贈與及遺產案例





資料照片

2009/12/02:高市男子莊瑞憲常打罵父母,莊母向法院起訴不讓兒子繼承,指丈夫生前交代「死後一毛都不給他」,法院判准

2009/07/10:高縣美濃地主林作崙賣地分地給兩子,僅私下拿10萬元接濟么女,被兒子咒罵「短命鬼」,林一氣下聲請撤銷贈與獲准

2009/06/30:台北游姓老翁將房子給外孫,但房子一過戶外孫就變臉,不給吹冷氣,半夜叫起床整人,老翁氣得中風提告撤銷贈與,法院命外孫返還房屋

2009/03/01:桃園林姓兄弟趁老父生病騙得700萬元,又逼父簽「不得請求扶養」切結書,林父氣得預立遺囑將遺產捐公益,兄弟在父死後爭產敗訴

2008/09/05:高縣男子施玉文不滿父打母,在父親房屋的鐵捲門噴紅漆寫「打某(施)豬狗不如」,父親怒撤贈與給兒子1500萬元土地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2010年8月2日 星期一

贈與過頭 當心稅稅難安

贈與過頭 當心稅稅難安


2010/08/02 09:45

【經濟日報/文/林嘉焜(萬泰聯合會計事務所副總)】

【個案實例】
王伯伯很少注意遺贈稅法規定,他曾在民國89年匯款200萬元給他的長孫,作為考上大學的獎學金。大女兒在97年購屋時,他也匯了1,000萬元到房屋賣方的帳戶。99年1月則匯款220萬給大兒子,給他周轉生意;當年4月還送了5克拉的鑽戒給王媽媽當生日禮物,價值300萬元;另外,也買了一支200 萬元鑽表給二房太太。隨後,王伯伯在6月花費4,000萬元買了一戶上海高級別墅,豋記在二房兒子名下。這些陳年往事,未來在王伯伯過世後,會有贈與稅的問題嗎?


【個案解析】

核課期為五年
民國89年度的贈與免稅額為100萬元,因此當年王伯伯送200萬元給長孫,應該要主動申報贈與稅。但如未申報贈與稅,而且已經超過七年,則國稅局不能主動補稅,民眾也可不繳。若是民眾有申報贈與稅,而且並非惡意逃稅申報不實,則核課期間為五年。

王伯伯在97年幫大女兒付屋款1,000萬元時,雖然王伯伯不是直接付款給女兒,仍等於是王伯伯替大女兒買單,這屬於遺贈稅法第5條的贈與行為,稱為視同贈與,也須主動申報贈與稅,但是以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加總為贈與金額。
由於尚未超過七年核課期限,建議王伯伯主動補報繳贈與稅。假設土地公告現值900萬元與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加總為1,000萬元。以當年贈與稅規定計算稅額:(贈與總額1,000萬元─免稅額111萬元)×27%─109.7萬元=130.33萬元

轉金須證明
雖然王伯伯主張匯款給大兒子220萬元屬於資金周轉,並非贈與。實際上,稽徵機關對於父母與子女間的無償資金移轉,都以贈與論定,除非王伯伯提出公證過的借據及付息證明。由於99年個人贈與稅免稅額為220萬元,王伯伯匯款金額尚未超過,因此免申報贈與稅。
王伯伯於99年4月贈與王媽媽300萬元的鑽戒,此行為屬於夫妻間的贈與,不課贈與稅。但二房太太並非法定配偶,因此王伯伯贈與二房的200萬元鑽表,必須課徵王伯伯的贈與稅。贈與稅計算:(當年度累積贈與220萬元+20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贈與淨額200萬元,200萬元×稅率10%=贈與稅20萬元。
99年6月王伯伯出資4,000萬元購買上海房子,登記在二兒子名下,這視同贈與,須申報贈與稅。
若王伯伯贈與台灣的不動產,不需以市價計算,只要以土地公告現值加上房屋評定現值來計算贈與總額以核課贈與稅;但贈與大陸不動產,並非購買土地,也無公告現值可供申報,必須以市價4,000萬元計入贈與金額。贈與稅計算:4000萬元×10%=400萬元。

【貼心叮嚀】

30日內主動申報


1.贈與稅很便宜,誠實申報,不需再逃稅。
2.贈與30日內,必須主動申報;但是贈與金額220萬元以內則免申報。

3.若有漏報贈與稅情形,趁國稅局未調查前,受贈人將贈與現金匯回贈與人帳戶,都屬有效「贈與之撤回」,不會以二次贈與課稅。但是,贈與之資產為過戶主義資產(如汽車與股票),則不適用贈與之撤回。
4.夫妻間贈與免課贈與稅,但妻只限元配,不包括二奶或同居人、未婚妻。


(宏典文化曹俊傑策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