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5日 星期四

持股逾3%股東 可查帳

持股逾3%股東 可查帳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10.03.25 03:19 am

行政院昨(24)日審查完成「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未來持股3%以上股東如認有損股東權益,可檢附理由、事證申請主管機關就發行人特定事項、有關書表、帳冊進行檢查,以保障股東權益。

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過程中,常與「商業會計法」有所扞格,為便利國內公開發行公司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排除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和第七章規定。

行政院官員表示,未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的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商會法會計科目、財務報表、入帳基礎、損益計算規定限制。

為和國際接軌,修正草案也調整期中財務報表的會計師簽證意見及申報期限,期中合併財務報表需經會計師出具核閱意見,且季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的申報期限,均以45天為主。修正草案明訂,每會計年度第一季至第三季終了45天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董事會通過的財務報告。

2010年3月22日 星期一

稅務問答/死前兩年贈與配偶 併入遺產申報


稅務問答/死前兩年贈與配偶 併入遺產申報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0.03.22 03:51 am

臺南市東區趙小姐問:財產贈與配偶,是否要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課徵贈與稅,但贈與人若於贈與事實發生後兩年內過世,該贈與的財產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前述應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的贈與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前,若已向稽徵機關申請或經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屬已申報贈與稅案件,若繼承人漏未將該筆財產併入遺產申報,除補稅外免予處罰;但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而繼承人又漏未將該贈與之財產併入遺產申報,即屬漏報,除補徵遺產稅外,應按所漏稅額處兩倍以下之罰鍰。

2010年3月18日 星期四

稅務問答/選案查核下月登場 鎖定小型企業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0.03.18 03:15 am

仁德鄉邱小姐來電詢問:今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何時開始,查核重點為何?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一年一度的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將於4月1日展開,今年將加強查核利用小型企業規避稅捐的營業人。該所指出,部分營業人為分散營業收入,設立多家小型企業代為開立統一發票,或與小型企業間無交易事實,卻以小型企業開立的不實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稅額或虛報營業成本或費用,今年也將列為重點查核對象。基於愛心辦稅,即日起至3月31日止為專案輔導期間,凡是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營業人自行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予處罰。

2010年3月16日 星期二

多屋族 地價稅負擔將增加

多屋族 地價稅負擔將增加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03.16 09:07 am

多屋族未來適用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的優惠將被限縮。財政部與地方稅捐機關達成共識,決定限縮自用住宅土地,按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稅的設籍條件,多屋族首當其衝,節稅空間被壓縮,地價稅負將上升。

經濟日報/提供

依據現行稅法,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適用範圍以一處為限,但各處的設籍限制,除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須合併在一處設籍外; 土地所有權人的成年子女或父母等直系尊親屬並不受限。

財政部已經決定,未來將比照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的設籍條件,成年子女與父母等直系尊親屬,也都限制須與配偶共同設籍,不能再分開設籍。

舉例來說,甲有五棟大樓公寓,合計面積在3公畝(約90坪)以內,且均做自用住宅使用,甲有二名成年子女並均已婚,依照目前的稅法規定,五棟自用住宅中,甲雖須與其妻子同設一處,另外四棟自用住宅只要分別以其子女與各自配偶設籍,就可全數按優惠稅率課稅。


不過,在財政部決定限縮自用住宅用地優惠,強制夫妻只能在一處房地設籍後,甲的五棟房屋只有三棟可以按低稅率課稅;另外二棟在無人可設籍之下,要改按一般稅率繳稅。

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地區面積在3公畝(約90坪)、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公畝(約210坪)者,符合土地做自用住宅使用與設籍要件,即可按千分之二稅率繳稅,較一般用地的地價稅輕四倍。

以上述案例為例,甲原本五棟房地都可按千分之二稅率課稅,但限制夫妻(包括成年子女與直系尊親屬)只能在一處設籍後,甲的房地產有近半數要按較高的千分之十稅率繳稅,稅負自然較以往上升許多。

財政部是依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達成的共識,決定對高房產持有人利用設籍便利,充分享受低稅率優惠現象予以限縮。財政部認為,夫妻共同生活於一處是人之常情,因此亦應同設一戶較為合理。

儘管如此,擁有兩處以上自用住宅的民眾,想要節稅仍要靠尋找設籍親屬,成年子女、父母等直系尊親屬名下若無自有房產,仍是目前優先辦理設籍的首選對象。

2010年3月11日 星期四

員工配股 免報繳最低稅負

員工配股 免報繳最低稅負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03.11 03:26 am

員工分紅配股自今(99)年1月1日起一律改按實價課稅,財政部規定,員工獲配的分紅股票如為上市(櫃)股票,企業應在交付股票日按當日交易收盤價對員工扣繳所得稅。

配合這項變革,財政部表示,民國100年申報99年所得稅開始,員工分紅配股不必再報繳最低稅負所得稅。

99年之前,員工取得的分紅配股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保障下,一律只按面額10元課徵所得稅,面額與實價之間的差額,若當年度應稅所得加計免稅所得總額逾600萬元者,要按20%稅率繳交最低稅負所得稅,未逾600萬元者形同免稅。今年起,員工分紅配股應按實價全數納入一般綜合所得課稅。

因應員工分紅配股改按實價課稅,財政部近日核釋個人取得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應按「時價」課稅,營利事業給付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法辦理扣繳。

計算扣繳員工分紅配股所得稅的「時價」,按獲配股票不同,有不同的認定原則,包括:

一、標的股票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的收盤價,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的收盤價。

二、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三、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付股票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者,為依交付股票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的每股淨值。

為使員工分紅會計處理與國際接軌,我國自97年1月1日起已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公司配發的員工紅利得列為公司費用。


其中,獲配分紅配股員工如屬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者,營利事業仍可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按員工分紅數額享有30%或50%的投資抵減節稅優惠,有助公司減輕租稅負擔,並激勵員工提升工作績效。

2010年3月7日 星期日

信託,讓愛不止息
( 2010/03/05 17:08 羅友三
前言:

幾年前的一部電影《他不笨,他是我爸爸》(I Am Sam),片中描述一位叫Sam的父親本身雖有智能缺陷,但卻願意對女兒及朋友們付出他單純、無私的真愛。在女兒Lucy七歲時,其心智能力慢慢超越她的父親,因此兒童福利機構判定Sam無法獨立照顧自己的女兒,Lucy則被強制安置在寄養家庭。片中最後的結果是個快樂的結局─Sam的努力讓他能夠繼續擁有照顧女兒的權利。

但對照到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個案是小孩本身為身心障礙者,家長為了照顧小孩花費了許多精神心力,卻仍是擔心自己比小孩早一步離開人世,如何可以照顧小孩一輩子?而且小孩的兄弟姊妹將來會各自成立家庭,把需要照顧的小孩託付給其他兄弟姊妹對其他人也會是一種負擔,如何讓家人的愛永不止息,照顧能妥善安排是父母一輩子的課題!

案例:

安先生夫婦有一天來找筆者,一坐定位後,安老先生馬上娓娓道來。他說他有一個兒子,有輕度的精神障礙,若兩老在的話可以照顧他,但老先生已81歲,老太太也75歲了,將來兩老若不在的話,誰能照顧現年51歲的兒子?

筆者詢問有沒有親友可協助幫忙時,老先生繼續說,其實她們還有一個女兒,小時相當聰明獨立,也很爭氣的考上美國會計師,因而在美工作且有自己的家庭,只是當女兒過世後,兩老跟女婿及孫子女幾乎斷了聯繫,所以不考慮將唯一的兒子託付給在美的女婿照顧。現在兩老年紀愈大,解決兒子的照顧問題也迫在眉睫,再加上兒子的狀況並非只是需要長期照顧而已,輕度精障的狀況讓兩老憂慮將來即使留下財產給兒子,是否會遭有心人士覬覦或無法妥善管理錢財而提早將財產用盡?安老先生該如何將遺留的財產確實用在照顧兒子身上…….

建議規劃:

其實老先生夫婦考量的不外是兩點,一、老先生夫婦走了,其兒子能被妥善照顧;二、若兒子走後還有剩餘的財產,是否可以指定給孫子繼承?

筆者建議可成立一信託照顧唯一的兒子,並且設立一監察人,可以是信賴的的親友或是具專業公正的社福團體。因為受託銀行會依契約管理信託財產和給付生活費、醫療費等給受益人,而監察人的作用在於監督銀行是否有確實給付達善盡照顧之責;一個負責管帳,一個負責看帳,就可以避免監守自盜之嫌。此外,受託銀行支應受益人的金錢需求,監察人看顧受益人的生活需求,信託制度同時建立起雙重照顧受益人的管道,讓受益人得到全面性的保護。

另由於身心或精神障礙的人在法律效力上無法有完整的意思表示,因此若留有財產時會面臨無法立遺囑的困難,根據民法1138條規定,兄弟姊妹的子女是沒有權利繼承的,若當下無人繼承的話,財產將直接由國有財產局繼承享有,不免可惜。因此安老先生可在信託契約中約定,當信託結束時,信託財產將以當時運用現況結算給約定好的歸屬權利人,例如已逝女兒的子女,也算是順利傳承給第三代,既照顧兒子的一輩子也綿延祖父的愛給孫子女。


實務叮嚀:

1.將現有財產交付信託

不管是精神或身心障礙的人士,最怕的就是遭有心人士詐騙或是成為人頭。若他人刻意親近且別有用心下,都有可能因為相信他人而遭人利用。因此家屬可以將現金交付信託,一旦財產交付信託,僅有信託契約中約定的受益人能享受信託利益,他人(包括親屬)都不能假借名義、費用單據等擅自領取,也無權任意修改契約移轉信託財產到自己名下。

2.為兒子安排宣告輔助人

特別是輕度的精神障礙人士,其實在食衣住行上尚能自行處理,只是在病狀發生時一時無法有正確的判斷能力,因此建議可幫兒子安排輔助監護人,該監護人只需在訴訟、借貸、保證、贈與等不利情況發生時,兒子做判斷決定,其餘日常生活所需的行為,老先生的兒子都可以自行決定,既有保障又保有自由。

3.尋求名聲良好的公益團體擔任監察人

社福團體擔任信託監察人都已有法令依據,因此家長無須擔心社福團體為受益人選擇最有幫助的照顧方式時,會遭到其他家屬反對或不認同。家長們可多評估社福團體的成立理念與協助照護經驗,讓受益人獲得符合需求的照顧,且信託也受到一定的品質監督。

參考:何謂「輔助宣告」制度

民國98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民法關於「禁治產」的相關規定,將原有條文中關於「禁治產」和「禁治產宣告」的條文,修改為「監護」或「受監護宣告」,並增設「輔助制度」,預計98年11月23日正式實施修正條文內容。

2010年3月4日 星期四

99.4/10 打造幸福資產保護傘 講座會

打造幸福資產保護傘


Dear朋友:您好!

當我們把每一天最美好的時光都用來賺取更多的金錢,為了自己、也為了家人,不斷為我們的家庭累積更多的財富。

一場金融海嘯之後,您是否有體會到,當我們在辛苦累積財富的同時,更需要了解如何保護我們的財產,避免意料之外的風險侵蝕我們的財產,讓我們累積的財富可以快樂的、安全的用在自己及家人身上,為我們的家庭建構一把資產的保護傘,讓家人可以快樂享受這些財富的果實。

謹訂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0日(星期六)上午10:00~11:30

假台北六福皇宮舉行『打造幸福資產保護傘』講座。

時間 內容 主講人

09:30 – 10:00 嘉賓入場

10:00 – 10:03 開場介紹 主持人

10:03 – 11:15 【打造幸福資產保護傘】 講師:羅友三會計師



◎財富管理的目的

◎什麼是財富管理

◎資產規劃的方式

◎如何保護家庭資產

◎家庭資產保護傘的功能


11:15 – 11:30 Q & A                          羅友三會計師

六福皇宮: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133號3樓永安殿 (02)2770-6565
敬邀
蒞臨指導



                                                                              值得您信賴的壽險顧問 廖秀慧 敬邀

☉請先和秀慧0939-202167確認,以便為您安排座位,感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