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9日 星期四

假藉股權移轉不當規避稅捐者應補稅處罰

假藉股權移轉不當規避稅捐者應補稅處罰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星期五 Apr. 30, 2010 Fri.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近來查獲某科技公司大股東,於預期公司即將分配鉅額股利前,利用以股作價抵繳增資股款方式將個人持股2.6億元股權移轉予名下之投資公司,涉有不當規避逃漏綜合所得稅之情事,經報財政部核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調整課稅,除補稅4千餘萬元外,並加罰漏稅額0.5倍的罰鍰。
該局表示,某A公司從開業以來營運狀況不佳,連年虧損,甲君於94年向其他股東收購A公司股權後,A公司決定不再從事原經營之業務,乃將廠房出售,同時決議增加資本額2.6億元及變更名稱為B投資公司,股東會並同意甲君以持有之C公司股票充抵增資股款2.6億元。
國稅局進一步追查發現,甲君為B、C兩家公司大股東,各持有該等公司近九成之股權,B公司帳上雖有歷年鉅額累積虧損,惟95、96年度獲配C公司近億元股利後,旋於96年間決議減資退還股本。本案甲君將原應獲配之C公司股利以迂迴減資方式,將應稅轉換為免稅(減資退還股本,免稅),且B公司94年增資後於95、96年度並無其他營業收入。因此,國稅局認定甲君假藉以股作價抵繳B公司增資股款,製造個人持有之C公司股權移轉之形式外觀,實質乃係脫法避稅行為,經報財政部核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調整課稅,歸課甲君95、96年度營利所得,除補稅4千餘萬元外,並處2千餘萬元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勿藉由取巧移轉股權之租稅規劃安排,不當規避納稅義務,依稅法規定,國稅局得依實質課稅原則調整課稅。(提供單位:審查二科田家榮,電話:04-2305111)

分 網: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年4月27日 星期二

什麼是財富管理

什麼是財富管理?

財富管理不只是賣商品,每個人都想把錢累積得越來越多,這大概是所有人的夢想;每個人也都會去運作把稅降到最低,但遺產贈與稅率已經降到10%的情況下,父母親一次把1,000萬移轉給小孩,父母親必須開始面對一個問題,稅根本不是重點,重點是什麼時間點把財產移轉給小孩是恰當的?這1,000萬對小孩來說到底是加分還是扣分?三分鐘想不出來答案,想三年也很難有答案,這就是財產規劃、財富管理,父母親其實是很難下決定的。

真正的財富管理其實是管理財產,財產到底要怎麼管理?這是一嚴肅的問題,財產最大的問題不是財產本身,是管理財產的智慧,有智慧的管理才能讓這個財產變的很健康、很快樂,讓自己在財產中幸福地去享受它,且財產在自己、配偶和小孩間快樂的持有,讓整個家庭都可以快樂的使用這個財富,在安排的制度中,享受天倫之樂,這就是真正的財富管理。

2010年4月22日 星期四

一定要培養的節稅習慣

現在一般節稅都談支出面,但支出面是死的,你要蒐集單據、提出證明、找人頭撫養親屬,這些都太辛苦了,雖然這些動作要作,但是最有效的節稅辦法,應該從收入面著手。」信實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羅有三說,節稅從收入面進行規劃,才能真正的節稅。

會計師建議節稅秘訣

盡量將收入轉換為海外所得形式
多作資本利得免稅的投資(但不包括未上市股票)
捐贈
羅友三指出,稅法給予納稅義務人的節稅空間,主要有免稅額與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三類。但這些都屬於收入面的範疇。

免稅額、扣除額千萬把握
免稅額是每個人都有的基本減稅權利,98年度每人免稅額為8萬2000元,70歲以上者,免稅額可增加50%,也就是12萬3000元。

至於扣除額則分為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兩類,必須擇一扣除。標準扣除額不需要證明文件,單身為7萬6000元,夫妻合併申報則有15萬2000元(也就是單身的兩倍)。

至於列舉扣除額,則可以將捐贈、保險費用、健保費用、醫療與生育費用、災害損失、自用住宅購屋利息或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這些費用有些有限制有些沒有,納稅時可以計算可列舉扣除的費用是否超過標準扣除額,如果超過,就可以選擇列舉扣除。

特別扣除額規定多 非人人可用
至於特別扣除額則包括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可扣10萬4000元)、儲蓄特別扣除額(即每戶利息所得在27萬元以內免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有10萬4000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額(大專以上子女每人可扣2萬5千元)、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有損失就可以扣除,但不可以超過當年財產交易所得)等5種。

羅友三說,上述的免稅額與列舉以及特別扣除額項目,很多都需要單據證明,因此,平常除了醫療費用收據外,捐贈收據、保險收據、學費收據、購物貸款利息等列舉扣除費用的收據都需要保存好。

然而,他強調:「支出面是死的,其實節稅的空間相當有限,對於上班族而言,除了誠實納稅,別無他途。」

高所得捐贈節稅效果大
羅友三指出,他認為真正具有實質節稅效果的是「捐贈」。捐贈不僅可以為善,而且對於年所得適用最高稅率的納稅人而言,每捐贈10萬元,就有4萬元的節稅效果,等於實際只付出6萬,是真正的利人利己。

收入未達課稅標準更要報稅
他指出,對年入在50萬以下,還沒到課稅標準的中下階層而言,報稅是為了退稅的機會,因此,即使所得門檻沒到課稅標準,也應該報稅。至於一般的上班族而言,若能妥善運用上述各項免稅額與扣除額,「其實也補不了什麼稅」,真正痛苦的,應該是那些收入數千萬的高所得族群,他們才需要煩惱避稅的問題。

只顧支出面節稅效果低
他指出,上述的免稅額或扣除額,基本上都是從支出面出發節稅,每一項都需要有實際支出,才能被認可扣除,否則有可能被稅務機關查出,要求補稅,甚至被視為惡意漏稅,還得付出罰金。

對於高所得族群,羅友三認為,想要真正節稅,就應該從收入面規劃,也就是說,應該策略性的增加合法的免稅所得。

將所得轉換為海外所得形式才是王道
我國稅制採取屬地主義,也就是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的所得才要課稅(相對地,在我國境內居留超過半年的外籍人士的所得也需要繳稅)。

根據稅法規定,屬於海外所得免稅,雖然從99年開始,若海外所得所得超過100萬元,也開始計入最低稅負的所得,但財政部仍給予600萬元的扣除額。因此,如果想要節稅,最好的方式就是讓投資利得以「海外所得」的形式產生。

目前註冊一個BVI(英屬維京群島)公司的費用只要5萬元台幣,之後每年支付3萬元費用就可以持續。羅友三說:「透過這樣的規劃,可以維持10年不變。」(因為所得稅法平均10年會大修一次)。

上班族不妨多作海外投資
至於一般上班族,羅友三建議,如果要進行投資,除了本地股市以外,不妨研究海外的投資商品,可以同時兼具理財與節稅的效果。

舉例來說,他預期在金融海嘯後,美國金融股會隨景氣復甦而股價倍數回升,他就買了很多績優的美國的金融股。而且,他沒有透過投資銀行的管道,而是利用美國券商的電子商務網站註冊。

羅友三說:「投資銀行手續費太高,相對電子券商手續費便宜,某些電子券商,連開戶都有中文服務。」然而,購買海外資產不是會有門檻?羅友三說,「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投資本來就要作功課,何況有報紙、網站、雜誌這麼多投資訊息來源可以參考。」

不要當未上市公司股東
至於很多人視為兼具節稅與投資的未上市股票是否是好的節稅工具?羅友三說,「未上市公司風險很高,未上市股票投資的關鍵在於公司負責人,除非你能信任負責人,又能掌握詳細得營運狀況,否則任何情況都不要貿然投資,也不要成為未上市公司的股東,否則,公司倒閉不僅投資無法回收,還可能因為公司作假帳,例如將股利支出灌水,使你還得繳稅。」

買豪宅節稅不見得划算
另外,許多人買豪宅避稅兼投資,羅友三則認為「或許豪宅是避稅的工具,但絕對不是好的理財工具」。

主要原因是,「若放著,豪宅不好出租,因為租得起的他們寧願去買,但降低租金,又不划算。而放著,又要繳高額的管理費。」損失恐怕還會多過於省下的稅。他說:「我覺得真正有投資價值的是有都更題材的老舊房子,但這些有都更潛力的老屋,價格也被炒高了,我已經不看房地產了。」

請人報稅務必小心
羅友三也特別提醒,「外面有很多身份證資料在外面流傳,成為偽造人頭的資料庫」,很多在外號稱可以為人作節稅規劃的業者,很可能是利用這些人頭資料進行非法節稅,納稅人千萬要注意,因為「若被稅務機關查出,是由納稅義務人負責」。


本文提供, 理財周刊, 2010/4/22

2010年4月16日 星期五

Smart馭屋術

Smart馭屋術

( 2010/04/16 17:14 羅友三 )
.網友推薦:共有 5 人推薦 (有 5 人投票)..自97年9月雷曼宣告破產所引發一連串歐美國家的金融海嘯,再加上台灣於98年1月23日遺贈稅大幅降低至單一稅率10%,促使很多台商將以往存放在國外的資金大舉匯回台灣“避難”。而大部分的資金即進入不動產市場,因此具有現金收益的出租型房地產,就成為熱門的投資標的。確定的財富管理計劃,除了要獲取更多的財富外,持有財產的稅負成本也是需要仔細算清楚的。

投資持有財產除了遺產及贈與稅的考量外,每年的綜合所得稅稅率6% ~ 40%更是包租公、包租婆心頭的痛!您知道不動產的租金收入也有合法節稅的方式嗎?善加運用綜合所得稅所給予的列舉扣除申報方式,將可為自己年年多存一點租金收入,再透過規劃建立財產持有制度,讓自己、配偶及小孩在制度中享受財產,更重要的是確保自己有充裕的退休金,可以用到人生的最後一天。

【案例】

黃先生是一位專注於本業的成功的中小企業家,早年黃太太在黃先生創業時積勞成疾,且自小體弱多病,所以黃太太在長子8歲時即因病過逝,後來都由黃先生單獨教養二子,目前二子都已成年並在外就業,黃先生至少可以放下心中的一塊大石頭。

黃先生一向認為「有土斯有財」,所以將一部份在本業所賺到的錢再加上貸款5,600萬元,購買了一間約200坪的辦公室出租給別人收取租金,以備未來自己要退休時可當包租公收租金,如此就不用依賴二子。再加上黃先生是家中長子,弟妹相當依賴黃先生,只要經濟上有困難都會向黃先生借錢,黃先生礙於手足之情不好意思拒絕,但錢常常有去無回,因此黃先生更加確定要將一部分的資金投入在不動產上。

另黃先生常常思考,自己是公司的負責人,公司資產與自有財產都牽扯在一起,目前雖然公司每年的獲利都還維持在千萬以上,但是經營生意週期轉折很大,未來的10年都能像現在那麼賺錢嗎?若產業前景反轉,會不會影響到自己的資產?連帶自己未來的老年收入(租金收入)會因公司的因素被牽連嗎?假如未來景氣下滑,出租中的不動產未來是否也會有穩定的租金收益?

針對黃先生的問題,以下就先介紹黃先生每年持有該出租不動產的租金收入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較省稅;再進一步介紹,黃先生應該如何保護自己名下的財產,不受公司營運風險的影響。


【規劃建議】

馭屋第一術:善用房貸利息扣除額,降低租賃所得

投資不動產收取租金的投資人,每年在申報租金收入時,都可以好好運用房屋貸款利息,因為房貸利息支出可以全數列為租金收入的扣除項目,而不是像「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僅有30萬元的限額。因此,黃先生的租金收入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只要將憑證收集好,採用『列舉扣除』的方式申報,是可以達到很好的省稅效益,甚至不用繳稅!

從下表的計算中可以知道,黃先生一年240萬元的租金收入若採列舉方式計算租賃所得(33萬元)會較標準核定方式計算租賃所得(136.8萬)還划算,若以40%的所得稅率計算,兩者相差的所得稅高達41.52萬元【(136.8萬-33萬)×40%】。省下的稅賦可提撥部份購買一份5,600萬保額的保單,解除黃先生萬一發生風險時無法償付房貸的壓力。




馭屋第二術:成立家庭資產信託帳戶,放大租金收入效益

電影「明日的記憶」,敘述一位大企業的高階主管,在事業如日中天時卻因為阿滋海默症,一開始是忘記與重要客戶的會議,慢慢的連同事的名字也忘了,到最後甚至是連自己最親愛的家人以及回家的路途都不記得了。

為確保辛苦努力所賺的財產,能在自己最需要被照顧時,確實的用來照顧自己,建議黃先生可以提撥一部分不動產的租金收益,成立一個家庭資產信託帳戶,黃先生及兩個小孩為該信託的受益人。當黃先生需要被照顧時,這個家庭信託會依照黃先生當初成立信託時的約定,每月給付黃先生基本生活開銷,若生病住院,會支付醫療費用;假如需要被長期安養照顧時,也會按月將款項直接給付安養機構。

透過家庭信託的財產制度,讓黃先生的財產,獨獨為黃先生一家人所使用,到了晚年對小孩在經濟上也不會有太大負擔,更可以讓財富安全傳承至下一代。面對弟妹的借款,是心有餘且能力範圍內資助,黃先生不用陷入是否要將全部心血拿出的內心掙扎,讓年輕時辛苦努力所得的財富,獲的更有智慧的安排,而這才是財產規劃最大價值。

2010年4月13日 星期二

【所得稅】海外所得要稅 戶籍遷國外激增 (2010-04-13)

海外所得要稅 戶籍遷國外激增


【經濟日報】2010-04-13

海外所得今 年起納入個人最低稅負制,在開徵前,台灣出現除籍潮。《2010節稅寶典》報導,去(98)年台灣地區現住者將戶籍遷出外國的達6萬2,579人,台北市達2萬2,118人,各創下12年以來的次高和新高水準。

多位會計師指出,對於久居國外不常回國的人,將戶籍遷出國外就不是台灣的稅務居民,可以避免海外所得課稅的困擾,從數字看來,已有人這麼做。

有多少人為規避海外所得課稅而辦理除籍?倒沒有人能估出大概的數字。「來問的人不少,但無法確定他們會不會去除籍。」一位會計師說,如果不常回台,在台灣又沒什麼所得,請親人幫忙到戶政單位辦理戶籍遷出外國,就不必申報最低稅負。

和94年個人最低稅負制未實施之前比較,近年除籍人數每年增加1到2萬人。尤其以高所得的台北市增加最明顯。

88年到94年間,台灣地區戶籍遷出國外的人數在3萬多到4萬多間,未超過5萬人,同期間台北市也未破2萬。除籍人數是從96年突然上升,之後維持高峰。

戶籍法在民國86年做了修正,內政部戶政司科長林佑熹說,以前規定出境六個月未再入境,就強制辦戶籍遷出外國,86年起延長為兩年。

過去三年,戶籍遷出國外的人數是修法後的高峰。

除籍怎麼會和避稅有關?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暨法律服務部副營運長郭宗銘說,只要是稅務居民,同一申報戶內,合計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就要 全數計入計算最低稅負,不是稅務居民就不用。

什麼叫稅務居民?台北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呂旭明解釋,在台灣有戶籍就會被認定為稅務居民,就有依規定申報海外所得的義務。戶籍遷出外國就「沒有戶籍」,如果在台停留一年不滿183天,就不是稅務居民。估計台灣人擁有雙重國籍者有65萬人,他們都很關心海外所得課稅的規定。

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林敏弘表示,愛國華僑回國參加慶典、回國投票,就可能會被視為稅務居民,這點需特別注意。

內政部戶政司司長謝愛齡不認為除籍潮現象與避稅有關,她說,應該解讀為有能力久居國外的人變多了。

2010年4月9日 星期五

專屬信託 管好子女財富

專屬信託 管好子女財富

【經濟日報】2010-04.09

許多父母會利用每年的免稅贈與額度,分年贈與財產給子女,但又擔心子女年紀太小,無法管理財產。國泰世華銀行表示,父母可以透過銀行的個人信託商品,為子女成立專屬信託,每年利用220萬元的免稅贈與額度,分年將財產轉入子女的信託專戶。
在信託期間,子女無法任意動用信託財產,直到約定的特定日期或條件發生時,才開始啟動給付機制。
父母每月除了可以固定給付生活費給子女,還可以設計一些具鼓勵誘因的給付項目,例如出國留學金或創業金等,子女只要符合請領的條件,就可以申請給付。透過信託專戶專款專用,讓父母都能依自己的心願照顧子女,並確保子女的財產及生活能獲得保障。
除了將父母名下的財產交付信託外,以子女為保險受益人的保險單,也可規劃由子女與銀行簽訂「保險金信託」。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便會將保險金直接匯入信託專戶,再由銀行依信託契約約定管理,並按期提供給付以照顧受益人生活所需資金。
這樣的規劃可以降低年幼子女的保險金被挪用、管理不善或不當揮霍的風險;實務上,若擔心信託契約未來遭其他法定代理人或新的法定監護人變更或提前終止,也可另於信託契約指定信託監察人,負責監督受託銀行,防止有心人士不當謀取信託利益。

專屬信託 管好子女財富

專屬信託 管好子女財富

【經濟日報】2010-04.09

許多父母會利用每年的免稅贈與額度,分年贈與財產給子女,但又擔心子女年紀太小,無法管理財產。國泰世華銀行表示,父母可以透過銀行的個人信託商品,為子女成立專屬信託,每年利用220萬元的免稅贈與額度,分年將財產轉入子女的信託專戶。
在信託期間,子女無法任意動用信託財產,直到約定的特定日期或條件發生時,才開始啟動給付機制。
父母每月除了可以固定給付生活費給子女,還可以設計一些具鼓勵誘因的給付項目,例如出國留學金或創業金等,子女只要符合請領的條件,就可以申請給付。透過信託專戶專款專用,讓父母都能依自己的心願照顧子女,並確保子女的財產及生活能獲得保障。
除了將父母名下的財產交付信託外,以子女為保險受益人的保險單,也可規劃由子女與銀行簽訂「保險金信託」。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便會將保險金直接匯入信託專戶,再由銀行依信託契約約定管理,並按期提供給付以照顧受益人生活所需資金。
這樣的規劃可以降低年幼子女的保險金被挪用、管理不善或不當揮霍的風險;實務上,若擔心信託契約未來遭其他法定代理人或新的法定監護人變更或提前終止,也可另於信託契約指定信託監察人,負責監督受託銀行,防止有心人士不當謀取信託利益。

2010年4月8日 星期四

兒童保單 首重醫療

兒童保單 首重醫療

【經濟日報】2010.04.08

父母幫子女準備教育基金時,別忘了子女的保險保障要從小開始規劃。不論是基本的醫療險、壽險、意外險保障,或是以儲蓄險來幫小孩儲備教育金,都可多加考慮。
依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未成年人死亡保障要到滿15歲才開始,因此有意幫助子女規劃壽險保障的父母應及早規劃,大體而言,終身壽險的費率是依據年齡計算,愈年輕投保保費愈低。父母於子女年幼時投保終身險,至子女成人時,就不需以更多的保費購買另一分保單。
國泰人壽建議,父母可從下列三方面替子女規劃適合的保單。第一點是醫療保障最重要,不論法令怎麼修正,規劃兒童保單時,醫療險絕對是不可或缺的一環。保險法107條修正案對醫療險的部分影響最小,父母仍然可以替子女規劃完整的醫療保障。
據97年衛生署住院醫療費用統計,兒童住院醫療支出首位為呼吸系統疾病(如急性鼻咽癌、急性扁桃腺癌、流行性感冒、氣喘等),占兒童住院醫療支出的 29.3%。考量兒童所需住院、手術、加護病房及嚴重燒燙傷等醫療保障,父母親可替子女規劃基本終身醫療險。
第二點是意外保障不可少。在意外保障方面,雖然新法規取消了意外死亡保障,由於對兒童來說,意外無所不在,傷害醫療的保障絕不可少,建議規劃包含意外住院日額與實支實付的意外醫療險。
第三點則是儲蓄投資沒煩惱。如何替子女預備將來的教育經費,一直是父母親最傷腦筋的課題,如果父母打算以購買保險來規劃子女的教育基金,可以考慮幾種保單,像是每年可領取生存保險金的保單,保單設定一定時間後,每年可領到一筆生存保險金,適合做教育費用。

2010年4月7日 星期三

先購後售 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先購後售 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2010-04-07 •工商時報

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一生一屋」,可以適用「先購後售」案件,但必須在1年內出售舊屋才能符合資格,其土地增值稅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財政部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 款的「一生一屋」之規定。

 財政部並規定,同法條所稱,「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財政部表示,此部分應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信託移轉」的房屋。

 財政部表示,「一生一屋」是在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土地所有權人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如符合條件,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由於其中規定「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導致民眾產生「先購後售」是否亦得適用的疑義。

 財政部表示,民眾換屋可能採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2種方式都有,如果先購買自用住宅後才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在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雖擁有2處房屋,是自用住宅換屋性質,仍應視為僅有1處自用住宅。所以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也符合 資格。

 為避免擁有2間以上自用住宅房屋者,藉信託方式移轉所有權,以符合僅有一處自用住宅房屋之規定,有違立法本旨,核釋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應包括信託移轉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