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0日 星期二

稅務問答/賣受贈房地 依法課奢侈稅 



鹽水區歐陽先生問
:我目前單身,名下有一戶自住房地,一年多前父親贈與另一戶房地給我後擁有兩戶房地,我已將戶籍遷入受贈房地,受贈房地沒有作營業或出租使用,最近想把受贈的房地賣掉,要不要課奢侈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
歐陽先生因受贈房地,以致名下共持有兩戶房地,不符合僅有一戶自住房地的規定,歐陽先生銷售受贈的房地時,如果還不滿兩年,要申報及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4.06.09

張盛和:自用住宅 上限3戶

2014年05月15日 04:10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中時電子報

住房屋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認定標準草案出爐。
財政部長張盛和昨(14)日在立法院表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居住的房屋,只要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都可適用自住房屋稅率,最多以3戶為限;財政部評估,受影響者約在30萬戶左右。

立法院4月火速初審通過房屋稅修正草案,對名下擁有非自住房屋的囤房族加稅,並要求財政部在1個月內訂出自住房屋的定義;據了解,財政部已在前天送草案給財委會立委,但立委有不同聲音。

對於「自住」的定義,張盛和指出,財政部初步列出三大條件: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
三、本人及配偶全國持有戶數,合計在3戶以內,
若符合上述條件者,才能以自住房屋的稅率課徵房屋稅。

他強調,財政部設定戶數上限,是考慮到社會上的人情義理,原則上買給名下無屋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居住,應該要算自住房屋,但為免太過浮濫,因此設定以3戶為上限;換句話說,個人及配偶名下擁有第4戶以上房屋,就要適用1.5%至3.6%的房屋稅率。
不過,財委會立委賴士葆、曾巨威表示,財政部設定上限3戶的標準太寬鬆,如果用子女名義買房,可享優惠稅率的房屋可能高達5、6戶,外界會認為財政部放水,建議以2戶為上限。

賴士葆表示,認為夫妻合計的自用住宅,第3戶起就應視為非自用,但財政部草案是第4戶才加重課稅,而據統計,目前國內擁有4戶以上房屋者約27.7萬人,占全國擁房者的比重約5%,打擊面還是太小了點,強調政府不能一方面要課囤房稅,一方面又放水。

財長張盛和回應表示,自住房屋認定標準仍未定案,在房屋稅條例三讀通過、經總統文告前,財政部都將傾聽外界意見,找出最妥適的方式來課稅,而房屋稅完成修法後,未來出租做住家用的房屋,都屬於非自住房屋,課稅稅率將加重,但公益出租人仍可享1.2%的自住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