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2日 星期一

稅務問答/死前兩年贈與配偶 併入遺產申報


稅務問答/死前兩年贈與配偶 併入遺產申報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0.03.22 03:51 am

臺南市東區趙小姐問:財產贈與配偶,是否要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課徵贈與稅,但贈與人若於贈與事實發生後兩年內過世,該贈與的財產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前述應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的贈與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前,若已向稽徵機關申請或經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屬已申報贈與稅案件,若繼承人漏未將該筆財產併入遺產申報,除補稅外免予處罰;但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而繼承人又漏未將該贈與之財產併入遺產申報,即屬漏報,除補徵遺產稅外,應按所漏稅額處兩倍以下之罰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