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6日 星期三

樂活節稅/收受外國權利金 申報有撇步

樂活節稅/收受外國權利金 申報有撇步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整理】


李先生是台灣的一位發明家,他所創造出來的發明常會引起社會各界關注。李先生平時從來沒有和外國公司打過交道,只是曾經跟家人去美國觀光旅遊,未曾在美國境內待超過90天。目前,李先生也沒有計劃移民美國。

2009年,一家美國公司對李先生的一個發明很感興趣,並決定購買此項發明的使用權,在美國境內生產推廣該發明產品,並且每年支付李先生權利金。李先生心想,如此一來他在美國所收取的權利金需要繳美國稅嗎?從台灣稅務角度來看,李先生收受外國公司的權利金又要如何申報納稅?

首先是美國稅部分,必須先從美國稅務的角度上來定義,李先生是否為美國的稅務居民或非稅務居民。從案例來看,李先生為非稅務居民,因為他沒有美國綠卡,並且在2009年來美國的天數也沒有超過183天,即使再往前推三年,他也沒有滿足美國稅務居民的要求。所以,李先生在此定義為美國的「非稅務居民」。

其次,他與美國公司簽訂合約,由李先生提供知識產權,美國公司付費使用,可是對於美國公司來說,它在美國境內使用李先生的發明,所有關於該項發明的收入除去費用,均屬於美國公司。但是,美國公司在付給李先生權利金時,該公司要對此款項扣繳所得稅(withholding)。在這個案例中,美國公司需要申報「1042-S表格」,說明所付李先生的權利金及代扣所得稅,日後再申報「1042表格」。

一般而言,美國公司給付外國人權利金的扣繳稅率是30%(但與美國有租稅協定的國家不同),美國公司需要在支付李先生時同時申報扣繳。李先生需要在接受美國公司付款前,填寫一張「W-8表」,說明他的身分屬於外國人,該表格填寫十分簡單,只須提供個人基本資料,如姓名、身份、住址等即可。

接下來李先生還有台灣稅的問題。個人海外的權利金所得屬於「海外所得」,雖然不用課徵綜合所得稅,但自民國99年度起,如果年度收取金額大於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必須併入最低稅負計算,以決定是否應補繳稅。另外,在申報權利金時,有幾個特別要注意的地方 。

一、成本費用之減除:在計算權利金所得時,李先生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申報的所得額,但必須舉證相關文件。如果李先生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國稅局將會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5點規定,「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如取得之對價為現金者,按取得現金金額之70%」,計算李先生的權利金所得額。

二、國外已納稅額扣抵:當李先生因為海外權利金所得而必須補繳最低稅負時,他在美國已被扣繳的稅額,原則上可作為最低稅負補繳稅額的扣抵,只是扣抵金額將有可扣抵之上限。如果李先生未達補繳最低稅負的標準,那麼美國的扣繳稅額自然也就用不到了。

(本文由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口述)

【2010/05/26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