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6日 星期三

台商登陸設辦事處 稅變重

台商登陸設辦事處 稅變重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台商常以設置「代表辦事處」方式西進大陸投資。根據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8號函規定,今年起代表辦事處的稅負將提高,以往代表辦事處的核定利潤率是10%,現在起碼是15%起跳,此外不少台商利用代表辦事處進行營業行為,大陸官方的查核將日趨嚴格,衝擊台商獲利空間。



經濟日報/提供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在今年2月頒佈新的國稅發18號函,捨棄先前處理代表辦事處的課稅準則,改要求代表辦事處須就實際所得據實申報,或依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及增值稅。採用核定徵收的核定利潤率,從10%提高至少15%以上,並追溯到今年1月1日開始生效。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際租稅暨移轉訂服務負責人郭心潔表示,在國稅發18號函發佈後,大陸稅務機關已不再接受依舊制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申請,即使先前已取得免稅核准的代表辦事處,也要重新核定相關稅負。

依國稅發18號函的規定,代表辦事處不再以「主要營業項目」認定企業所得稅的申報方式及免稅核准,取而代之的是更具體的課稅規範。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光宇指出,代表辦事處若有所得,應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還要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及增值稅。代表辦事處也要比照一般公司行號,依法設置帳薄,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按照實際功能和承擔風險配合原則,據實申報應稅收入及應納稅所得額,並且在每季終了之日起,15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

若代表辦事處無法提供完整會計帳簿及憑證,或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稅務機關有權自行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假設代表辦事處能夠正確提供營業費用,但不能正確提供收入或成本,就按照「成本加成法」認定所得;若能正確提供收入資訊,但不能正確提供成本費用者,大陸稅局會自行核定利潤。

郭心潔表示,代表辦事處因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等,若代表辦事處採取成本加成計算方式,將無法攤銷購置固定資產相關費用,視為一次性費用。

【2010/05/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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