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日 星期一

贈與過頭 當心稅稅難安

贈與過頭 當心稅稅難安


2010/08/02 09:45

【經濟日報/文/林嘉焜(萬泰聯合會計事務所副總)】

【個案實例】
王伯伯很少注意遺贈稅法規定,他曾在民國89年匯款200萬元給他的長孫,作為考上大學的獎學金。大女兒在97年購屋時,他也匯了1,000萬元到房屋賣方的帳戶。99年1月則匯款220萬給大兒子,給他周轉生意;當年4月還送了5克拉的鑽戒給王媽媽當生日禮物,價值300萬元;另外,也買了一支200 萬元鑽表給二房太太。隨後,王伯伯在6月花費4,000萬元買了一戶上海高級別墅,豋記在二房兒子名下。這些陳年往事,未來在王伯伯過世後,會有贈與稅的問題嗎?


【個案解析】

核課期為五年
民國89年度的贈與免稅額為100萬元,因此當年王伯伯送200萬元給長孫,應該要主動申報贈與稅。但如未申報贈與稅,而且已經超過七年,則國稅局不能主動補稅,民眾也可不繳。若是民眾有申報贈與稅,而且並非惡意逃稅申報不實,則核課期間為五年。

王伯伯在97年幫大女兒付屋款1,000萬元時,雖然王伯伯不是直接付款給女兒,仍等於是王伯伯替大女兒買單,這屬於遺贈稅法第5條的贈與行為,稱為視同贈與,也須主動申報贈與稅,但是以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加總為贈與金額。
由於尚未超過七年核課期限,建議王伯伯主動補報繳贈與稅。假設土地公告現值900萬元與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加總為1,000萬元。以當年贈與稅規定計算稅額:(贈與總額1,000萬元─免稅額111萬元)×27%─109.7萬元=130.33萬元

轉金須證明
雖然王伯伯主張匯款給大兒子220萬元屬於資金周轉,並非贈與。實際上,稽徵機關對於父母與子女間的無償資金移轉,都以贈與論定,除非王伯伯提出公證過的借據及付息證明。由於99年個人贈與稅免稅額為220萬元,王伯伯匯款金額尚未超過,因此免申報贈與稅。
王伯伯於99年4月贈與王媽媽300萬元的鑽戒,此行為屬於夫妻間的贈與,不課贈與稅。但二房太太並非法定配偶,因此王伯伯贈與二房的200萬元鑽表,必須課徵王伯伯的贈與稅。贈與稅計算:(當年度累積贈與220萬元+20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贈與淨額200萬元,200萬元×稅率10%=贈與稅20萬元。
99年6月王伯伯出資4,000萬元購買上海房子,登記在二兒子名下,這視同贈與,須申報贈與稅。
若王伯伯贈與台灣的不動產,不需以市價計算,只要以土地公告現值加上房屋評定現值來計算贈與總額以核課贈與稅;但贈與大陸不動產,並非購買土地,也無公告現值可供申報,必須以市價4,000萬元計入贈與金額。贈與稅計算:4000萬元×10%=400萬元。

【貼心叮嚀】

30日內主動申報


1.贈與稅很便宜,誠實申報,不需再逃稅。
2.贈與30日內,必須主動申報;但是贈與金額220萬元以內則免申報。

3.若有漏報贈與稅情形,趁國稅局未調查前,受贈人將贈與現金匯回贈與人帳戶,都屬有效「贈與之撤回」,不會以二次贈與課稅。但是,贈與之資產為過戶主義資產(如汽車與股票),則不適用贈與之撤回。
4.夫妻間贈與免課贈與稅,但妻只限元配,不包括二奶或同居人、未婚妻。


(宏典文化曹俊傑策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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