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9日 星期四

假藉股權移轉不當規避稅捐者應補稅處罰

假藉股權移轉不當規避稅捐者應補稅處罰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星期五 Apr. 30, 2010 Fri.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近來查獲某科技公司大股東,於預期公司即將分配鉅額股利前,利用以股作價抵繳增資股款方式將個人持股2.6億元股權移轉予名下之投資公司,涉有不當規避逃漏綜合所得稅之情事,經報財政部核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調整課稅,除補稅4千餘萬元外,並加罰漏稅額0.5倍的罰鍰。
該局表示,某A公司從開業以來營運狀況不佳,連年虧損,甲君於94年向其他股東收購A公司股權後,A公司決定不再從事原經營之業務,乃將廠房出售,同時決議增加資本額2.6億元及變更名稱為B投資公司,股東會並同意甲君以持有之C公司股票充抵增資股款2.6億元。
國稅局進一步追查發現,甲君為B、C兩家公司大股東,各持有該等公司近九成之股權,B公司帳上雖有歷年鉅額累積虧損,惟95、96年度獲配C公司近億元股利後,旋於96年間決議減資退還股本。本案甲君將原應獲配之C公司股利以迂迴減資方式,將應稅轉換為免稅(減資退還股本,免稅),且B公司94年增資後於95、96年度並無其他營業收入。因此,國稅局認定甲君假藉以股作價抵繳B公司增資股款,製造個人持有之C公司股權移轉之形式外觀,實質乃係脫法避稅行為,經報財政部核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調整課稅,歸課甲君95、96年度營利所得,除補稅4千餘萬元外,並處2千餘萬元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勿藉由取巧移轉股權之租稅規劃安排,不當規避納稅義務,依稅法規定,國稅局得依實質課稅原則調整課稅。(提供單位:審查二科田家榮,電話:04-2305111)

分 網: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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